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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批發零售業的相關文件

發布時間:2021-05-05 10:18:00

Ⅰ 關於中央扶持生鮮市場發展的政策有哪些

政策有《商務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共同推進農產品和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的通知》。

主要支持方向:

(一)農產品市場及倉儲物流設施建設。支持新建、改造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綜合加工配送中心、產地集配中心,完善預選分級、包裝、倉儲、物流等設施。

(二)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支持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公共信息服務平台、檢驗檢測中心、消防安全監控中心、廢棄物處理設施等公益性流通基礎設施。支持建設公益性菜市場、平價菜店等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

(三)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建設。支持建設、改造標准化冷庫和冷鏈物流集散中心,提高農產品產地預冷、低溫加工、冷鏈倉儲配送能力。推動封閉式交接貨通道、月台、貨架等設施標准化改造,加快綠色環保冷藏冷凍設施設備與技術應用。

(1)國家對批發零售業的相關文件擴展閱讀:

保鮮方法:

1、溫度與濕度管理——防止蔬菜的散熱作用及抑制呼吸量最有效的方法。

2、冰冷水處理——利用冰冷水及碎冰覆蓋於生鮮產品上面的方法。如:冰鮮水產、蔥蒜保鮮等。

3、冰鹽水處理——提供一個鹽濃度3.5%、加上碎冰、使水溫降至0°C環境下的處理。此方法可保持生鮮商品養分不易流失、保持新鮮。如:水產。

4、強風預冷設備——利用強風預冷,使其呼吸未達到高度時就迅速下降,因而保持葉面翠綠,常用於剛採摘的葉菜。

5、冷藏蘇生——將鮮度開始減退的生鮮商品再次提高鮮度的方法,其蘇生庫房的環境在3~5°C低溫及90~95%濕度條件下,方可執行。

Ⅱ 關於零售業的法律法規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1、基礎性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2、專用法律法規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總署

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進出境檢驗檢疫商品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

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

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文釋義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商業倉庫管理辦法

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

3、輸電網以約和標准

商標注冊條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商務部關於貫徹實施《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的通知

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04)

超市購物環境標准

(2)國家對批發零售業的相關文件擴展閱讀: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主要內容:中國商業聯合會把零售業職業經理人(店長)資質認證作為一項中心任務來抓,資格認證,持證上崗,人才入庫,統一交流,既體現了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能,又適應當前零售業發展對人才的迫切需要。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編者組織了全國著名的零售專家和學者,編寫了「現代零售概論」、「現代零售實務」、「現代零售戰略與管理」和「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一套叢書。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不僅作為零售業職業經理人(店長)資質認證培訓的教材,也成為所有從事零售工作者的重要參考書籍。

Ⅲ 國家關於營業稅減免政策的相關文件或規定有哪些

營業稅減免政策
一、個人從事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收入仍免徵營業稅
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而此前,我國稅法對個人從事外匯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等所取得的收入,是不徵收營業稅的。為繼續給予個人轉讓金融商品暫免營業稅照顧,財稅[2009]111號文明確,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即與新條例細則規定一樣,個人特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這也就意味著,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從事金融商品買賣仍需要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此處應注意,貨物期貨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不繳納營業稅。
要點提示:目前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僅適用單位,不適用個人。單位從事該類業務是不免徵營業稅的,對金融機構、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應按買賣差額如實徵收。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有價證券應該包括國債、各種公司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因此,非金融機構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應徵收營業稅。但為了扶持基金行業的發展,我國先後對基金行業提供了一定的營業稅方面稅收政策優惠,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75號)規定,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該政策規定沒有作廢,目前仍在執行。也就是說,2009年1月1日後,所有經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封閉式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運用基金資產買賣股票、債券仍不徵收營業稅。
二、四種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等行為暫免徵營業稅
新細則第五條將過去「單位無償贈與不動產繳納營業稅」調整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就是說,按新細則規定:無論單位或個人,只要發生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就要繳納營業稅。即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如房產等,在2008年年底之前是不徵收營業稅的,新條例實施後表明從2009年要開始徵收。但屬於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分別是: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但為防止個人以捐贈名義進行私下交易,規避營業稅等。財稅[2009]111號同時規定,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根據情況提交以下相關資料:一是國稅發[2006]1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二是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三是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人民法院判決書、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均為原件);四是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的人民法院判決書、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均為原件)。而且,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所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後復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這與個人捐贈房產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和所應提供證明材料相同。
要點提示:現階段暫時不徵收個人捐贈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產生的營業稅,但僅限於財稅[2009]111號文中列舉的四類捐贈,同時應根據各自情形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才能享受免稅,除上述四種情況外的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行為,應作為應稅行為徵收營業稅;單位捐贈則應視同銷售徵收營業稅。同時,由於在舊條例下,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不徵收營業稅,所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發票或者代為開具發票。在新條例下,對於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不屬於免稅范圍,應視同應稅行為發生徵收營業稅,稅務機關理應為其開具發票。
三、境內納稅人在境外發生(提供)的部分勞務不征稅或暫免稅
新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判定原則由「勞務發生地」調整為「屬人」和「收入來源地」相結合。新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屬於境內勞務。即一是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全部勞務,無論其提供的勞務是否發生在境內都屬於境內提供勞務;二是接受勞務方在境內接收勞務均為境內提供勞務,無論其是否屬於境內單位或者個人;三是勞務提供方有來源於境內的收入都視為境內勞務,無論其是否在境內提供勞務。但財稅[2009]111號文明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同時,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於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徵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銹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要點提示:一是境內納稅人在境外提供除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外,其餘勞務如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收入均要征稅;二是對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接受財稅[2009]111號文列舉的勞務時,不需要(也不可能)向提供勞務的境外單位或個人代征營業稅,反過來說,上述勞務發生地在境外,勞務提供者為非中國居民單位或個人,此項稅收的徵收也不具備可操作性;三是文化體育業中播映業和財稅[2009]111號文中未列舉出的行業、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無論其提供者是不是境內納稅人,也不論其是否發生在境外,只要提供方(接受方)涉及境內納稅人均暫按「屬人」原則征稅;四是中國企業在境外提供的技術服務和勞務收入按新條例的規定,由於提供方在境內而需要繳納營業稅,所以《國家稅務局關於經援項目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0]884號)「對承建外援項目取得的收入,不征營業稅」等有關營業稅部分廢止。注意,現行《營業稅稅日注釋》明確,服務業的徵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包括沐浴、理發、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謄寫、打字、銹刻、計算、測試、試驗、化驗、錄音、錄像、復印、曬圖、設計、制圖、測繪、勘探、打包、咨詢等。並且對於播映,根據舊條例,國外的文化單位不來華,僅通過衛星通訊、互聯網等方式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各種播映勞務所得,是作為境外勞務不徵收營業稅。現在,根據新政策,只要接受方或者提供方在中國境內。就應作為境內勞務徵收營業稅,這部分必然涉及一個過渡期政策執行的問題,具體應嚴格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稅過渡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2號)規定執行。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暫免徵收營業稅
新細則第十三條對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稅所應同時符合條件作了闡述,財稅[2009]111號文對《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只有能同時滿足「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財政票據」和「所收款項金額上繳財政」三個條件,才暫免徵收營業稅。凡不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且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則應照章徵收營業稅。為方便實際操作,財稅[2009]111號文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收費的概念予以注釋(這和所得稅相關政策概念保持了一致性):一、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二、行政事業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同時,由於執行新政策,國家從1990年至2003年先後發布的13個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文件同時廢止。
要點提示:納稅人所取得(包括代收和自行收取)的價外費用,凡不同時符合財稅[2009]111號文所規定三個條件,且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則應照章徵收營業稅。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一價清的原則統一並入房價代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100萬元,上述價外收費符合財稅[2009]111號文所規定第一和第三個條件,但由於開具主管稅務機關《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不符合「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財政票據」這個條件。因此,這100萬元收費需要徵收營業稅。
五、注意查找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優惠政策。

Ⅳ 拼多多買菜現在對零售行業有很大的沖擊國家有相關的政策嗎

拼多多買菜對零售行業確實起到了一定的影響,不過大部分老人還是在超市裡買,年輕人在拼多多上買菜,因為他們沒有時間,所以才在拼裝買菜

Ⅳ 零售業受國家什麼政策影響了銷售

零售企業從2011年開始就一直面臨著高成本、高競爭、資源壟斷、低回報、難擴張等難題。並且零售企業的回報率越來越低,成本卻越來越高,因此很難擴張。除了以上困難與壓力,未來的五到十年,零售業將迎來門店、物業租賃大批到期,續租成本上漲,租金甚至將達到30%-50%的增長速度。零售行業將迎來競爭最為激烈的十年,行業的未來充滿了變數。當然,有挑戰也就有機遇,中國零售業2012年也面臨著很多的發展機遇。除了宏觀零售環境帶來的機遇外,中國零售企業在未來的發展趨勢中也將發掘很多機遇。產業之間的區分越來越模糊,產業鏈之間合並現象眾多,產業鏈不斷上移,從而形成一個大產業鏈格局。因此,零售企業的跨界多元化產業鏈發展成為了趨勢,這種發展趨勢本身就是機遇。

Ⅵ 國家對食品行業的相關政策 具體

食品行業涉及的有關產業政策

1
、國家經貿委
1999

8
月發布了《工商投資領域製造
止重復建設目錄》
(第一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
委員會令第
14
號)
,其中規定:自
1999

9

1
日起,不
許「新建製糖生產線」

「新建味精生產線」和「濃縮蘋果汁
生產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受理食
品企業申請糖、味精、濃縮蘋果汁飲料生產許可證時,要認
真查看食品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凡是
1999

9

1
日後
新建企業,應出具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的批准證明,否則不
予受理。

2

2002

6
月,國家經貿委公布了《淘汰落後生產能
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第三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
濟貿易委員會令第
32
號)

規定淘汰每分鍾生產能力小於
100
瓶的碳酸飲料生產線。因此,擁有每分鍾小於
100
瓶的碳酸
飲料生產線的企業,不得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

3
、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2005
年本)

(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40
號)
,不再受理
2005

12

2
日後新建超薄型(厚度低於
0.015
毫米)塑
料袋生產線的企業申請。

4

根據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第
14
號令
《工商投資領域制
止重復建設目錄
(第一批)

的精神,
1999

9

1
日以後,
不得新建白酒生產企業。

5
、根據《乳製品加工行業准入條件》
(國家發展和改革
委員會公告
2008
年第
26
號)文件精神,從
2008

4

1
日起,在受理新建或改(擴)建的乳製品加工企業申請食品
生產許可證時,申請材料中須附上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
門核准文件。未經核準的,不再予以受理。督促已獲生產許
可證的乳製品加工企業嚴格按照《乳製品加工行業准入條
件》要求的期限進行整改,對逾期仍達不到條件的企業,要
依法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Ⅶ 國家對農產品批發有哪些補貼政策

你好,2018年農業補貼是有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主要用到下面幾類補貼上:
1.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這項補貼是採用一卡通的形式於6月30日之前下發到農民的手中。
2.適度規模經營補貼
主要用於支持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運營、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等方面。
3.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還是比較多的。

Ⅷ 國家禁止經營和限制經營的范圍都是哪些有類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這樣的規定嗎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

一、鼓勵類
1、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2、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於合作
3、提高原油採收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4、物探、鑽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5、汽車、摩托車整車製造:外資比例不超過50%
6、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9、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條件見限制類第(五)
10、會計、審計:限於合作、合夥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二)水上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四)電信公司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葯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傭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志;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六)音像製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於合作,中方控股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資比例不超過49%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3、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九)保險公司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證券公司: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完)

安徽招商網編輯、整理

Ⅸ 零售業會與哪些管理部門打交道需要了解哪些相關法律知識

1、 先到當地的工商所去核准個字型大小名稱,字型大小名稱多起幾個,因為有重名的你就沒法用。《經過工商局核準的字型大小名稱的有效期是自核准之日起20天以內有效〉。
2、拿著工商所核準的字型大小名稱到衛生防疫站辦理《衛生許可證》 (需要體檢,要辦健康證)一般費用在百元左右。
3、拿著《衛生許可證》的復印件兩張,一寸照片3張,身份證復印件2張,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及字型大小名稱核准書,再回到當地的工商所去辦理營業執照,現在工作提速了,大概10分鍾就辦出營業執照。
4、 拿著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很簡單。ok你的手續齊全了!

經營過程中主要打交道的管理部有:

工商局、地稅局、國稅局、質檢局、衛生防疫站、衛生執法大隊、食品葯品監管局、消防中隊或大隊、派出所、城管、當地地方勢力。

以零售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大概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2、商品標識標注規定
13、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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