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營食用鹽需要辦什麼手續
食鹽專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 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 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國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 (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 第二章 食鹽生產
第五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走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 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 業主管機構提出,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 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和 國家核定的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的要求, 確定食鹽走點生產企業。
第七條 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生產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 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九條 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 理。 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 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 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 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購進食 鹽,並按照規定的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 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 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 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 嚴禁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的鹽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食鹽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
(五)其他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 食鹽的儲存和運輸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首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 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 鹽批發企業的合理庫存量,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 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甜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的要求,保持食鹽的 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 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 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棱發的食鹽准運證。 食鹽作為國家重點運輸物資,運輸企業應當保障運輸。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非食鹽定點 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 收違法生產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食 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利用井礦鹽 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 沒收違法生產的鹽產品、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可以並處 違法生產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 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 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 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 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 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今改 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 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 (三)、(五)項的規定,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的,由鹽 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 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 定,將不符合食鹽標準的鹽產品當作食鹽銷售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的有關
⑵ 食鹽經營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2)批發零售食用鹽需要哪些手續擴展閱讀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1、重復使用食鹽准運證;
2、超出准運證規定數量部分;
3、使用過期、塗改、復印、偽造的食鹽准運證;
4、銷售地不是准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等票證不符的;
5、無食鹽准運證運輸食鹽的其他行為。
⑶ 零售食用鹽,需要什麼手續
第一要有固定或者半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無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要有適宜的倉儲條件;
第四要符合當地食鹽零售網點合理布局的要求。取得《食鹽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經營場所作出明示,接受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⑷ 食鹽配送需要什麼手續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1996年5月27日)第十八條第一款:「托運或者運輸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准運證。」
⑸ 經營食用鹽要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食鹽專營辦法(2013修訂)》第十二條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條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根據《食鹽專營辦法(2013修訂)》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⑹ 批發食鹽需要什麼手續
先去鹽業管理局辦理許可證,然後帶上許可證、本人身份證、營業場所證明材料、房屋租賃協議、照片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辦好營業執照後三十天內到稅務所辦理稅務登記證,這樣就可以了。
⑺ 2017年個人賣食鹽要什麼手續
2017年個人賣食鹽需要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無需辦理鹽業銷售許可證了,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國家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准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在完善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重點推進四項改革:
1、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
2、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3、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准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
4、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政府儲備不低於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企業儲備不得低於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並鼓勵企業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
(7)批發零售食用鹽需要哪些手續擴展閱讀: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⑻ 做食鹽批發都需要辦理什麼手續,辦這些手續需要多少錢啊
涉及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局;
涉及卷煙:《煙草零售許可證》/煙草專賣局;
涉及食鹽:《食鹽專賣許可證》/鹽業局或商務局;
涉及酒類:《酒類經營許可證》/商務局;
涉及小吃:《餐飲服務許可證》/衛生局;
涉及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公安局;
憑以上證件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時,才可以申請相關商品的經營。
另外,還得分別辦理國稅和地稅的《稅務登記許可證》/國、地稅局。
⑼ 經營食用鹽需要什麼手續
經營食用鹽只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即可。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9)批發零售食用鹽需要哪些手續擴展閱讀:
《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五條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六條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七條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日常監測。當食鹽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者其他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