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葯品批發企業不許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許批發葯品
這是根據對葯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依法進行經營許可的條件決定的。
葯品批發企業是將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葯品經營企業,批發企業的經營特點在於購銷葯品的數量大、儲存規模大、銷售去向可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客戶均依法應當建有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配備專業的技術人員,能夠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所以GSP規定批發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購銷渠道審核、儲存養護、運輸配送。
葯品零售企業是將葯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葯品經營企業,它的經營特點是購銷數量小、儲存量少、銷售去向不能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對象不一定具備葯品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專業知識,消費者很難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鑒別和選擇。所以,GSP規定零售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確保消費者安全、合理用葯,葯店駐店葯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依法承擔起對消費者合理購葯的質量審核、安全用葯的技術指導職責。
由於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及實施GSP認證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對批發企業向消費者銷售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也未對零售企業進行規模化經營、儲存葯品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所以,批發企業不得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得批發葯品。
2. 葯品零售企業和葯品批發企業的區別
呵呵!葯品批發部門就是各地區的國營或私營的醫葯公司下屬的批發站,分為一級站(地區級)、二級站(縣市級),主要負責將葯品批發到各零售單位(包括葯店、醫院、保健站等)!
葯品零售單位就是葯店、醫院葯房、各個區縣街道保健站。各大企業的保健站等!
3. 葯品批發企業gsp嚴重缺陷共多少項
批發企業檢查項目共258項,其中嚴重缺陷項目(**)6項,主要缺陷項目(*)107項,一般缺陷項目145項。
4. 跪求 批發、連鎖葯物公司的GSP倉庫現場辦公檢查事項 最好具體寫個單子出來
葯品批發企業GSP認證檢查評定標准
1、為統一標准,規范葯品GSP認證檢查,確保認證工作質量,根據《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00.7.1)及《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制定葯品批發企業GSP認證檢查評定標准。
2、葯品批發企業GSP認證檢查項目共132項,其中關鍵項目(條款前加「*」)37項,一般項目95項。
3、現場檢查時,應對所列項目及其涵蓋內容進行全面檢查,並逐項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評定。凡屬不完整、不齊全的項目,稱為缺陷項目;關鍵項目不合格為嚴重缺陷;一般項目不合格為一般缺陷。
4、葯品批發企業分支機構抽查比例30%;一個分支機構不合格,視為一個嚴重缺陷。
5、結果評定:
項目
結果
嚴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10%
通過GSP認證
0
10~30%
限期3個月內整改後追蹤檢查
≤2
≤10%
≤2
>10%
不通過GSP認證
>2
0
≥30%
葯品批發企業《GSP認證現場檢查項目》(試行)
條款
檢查內容
*0401
企業應按照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從事葯品經營活動。
0501
企業應建立以主要負責人為首,包括進貨、銷售、儲運等業務部門負責人和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在內的質量領導組織。
0502
企業質量領導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建立企業的質量體系,實施企業質量方針,並保證企業質量管理工作人員行使職權。
*0601
企業應設置專門的質量管理機構,機構下設質量管理組、質量驗收組。
0602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行使質量管理職能,在企業內部對葯品質量具有裁決權。
0603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起草企業葯品質量管理制度,並指導、督促制度的執行。
0604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
0605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建立企業所經營葯品並包括質量標准等內容的質量檔案。
*0606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葯品質量的查詢和葯品質量事故或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0607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葯品的驗收。
0608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指導和監督葯品保管、養護和運輸中的質量工作。
0609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質量不合格葯品的審核,對不合格葯品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0610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收集和分析葯品質量信息。
0611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協助開展對企業職工葯品質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訓。
*0701
企業應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葯品驗收、養護等組織。企業葯品養護組或養護員在業務上應接受質量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0702
大中型企業應設立葯品養護組,小型企業應設立葯品養護組或葯品養護員。
*0801
企業制定的制度應包括質量方針和目標管理;質量體系的審核;質量責任;質量否決的規定;質量信息管理;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質量驗收的管理;倉儲保管、養護和出庫復核的管理;有關記錄和憑證的管理;特殊管理葯品的管理;有效期葯品、不合格葯品和退貨葯品的管理;質量事故、質量查詢和質量投訴的管理;葯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質量方面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的規定等內容。
*0802
企業應定期檢查和考核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並有記錄。
0901
企業應定期對《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情況進行內部評審。
1001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國家有關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所經營葯品的知識。
*1101
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主管葯師(含主管葯師、主管中葯師)或葯學相關專業(指醫學、生物、化學等專業,下同)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葯師(含葯師、中葯師)或葯學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
*1201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是執業葯師或符合1101項的相應條件。
1202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能堅持原則、有實踐經驗,可獨立解決經營過程中的質量問題。
1401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葯師(含葯師、中葯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葯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1402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和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1403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為兼職人員。
1501
企業從事驗收、養護、計量和銷售工作的人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1502
企業從事驗收、養護、計量和銷售工作的人員應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1503
企業在國家有就業准入規定崗位工作的人員,需通過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1504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驗收、養護及計量等工作的專職人員數量,應不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4%(最低不應少於3人),並保持相對穩定。
1601
企業每年應組織在質量管理、葯品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葯品的崗位工作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
1602
企業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疾病的患者,應立即調離直接接觸葯品的崗位。
1701
企業應定期對各類人員進行葯品法律、法規、規章和專業技術、葯品知識、職業道德等教育或培訓,並建立檔案。
1702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的人員,每年應接受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從事驗收、養護、計量等工作的人員,應定期接受企業組織的繼續教育。以上人員的繼續教育應建立檔案。
1801
企業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營業場所明亮、整潔。
*1901
企業應按經營規模設置相應的倉庫,其面積(為建築面積,下同)大型企業不應低於150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應低於100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應低於500平方米。
1902
庫區地面平整,無積水和雜草,無污染源。
1903
企業葯品儲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辦公生活區應分開一定距離或有隔離措施,裝卸作業場所有頂棚。
*1904
企業有適宜葯品分類保管和符合葯品儲存要求的庫房。其中常溫庫溫度為0~30℃,陰涼庫溫度不高於20℃,冷庫溫度為2~10℃;各庫房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1905
庫房內牆壁、頂棚和地面光潔、平整、門窗結構嚴密。
1906
庫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設施。
*2001
倉庫應劃分待驗庫(區)、合格品庫(區)、發貨庫(區)、不合格品庫(區)、退貨庫(區)等專用場所,經營中葯飲片還應劃分零貨稱取專庫(區)。以上各庫(區)均應設有明顯標志。
2101
倉庫應有保持葯品與地面之間有一定距離的設備。
2102
倉庫應有避光、通風的設備。
2103
倉庫應有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備。
2104
倉庫應有防塵、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蟲、防鼠、防鳥等設備。
2105
倉庫應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備。
2106
倉庫應有適宜拆零及拼箱發貨的工作場所和包裝物料等的儲存場所和設備。
*2201
企業儲存特殊管理的葯品的專用倉庫應具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2301
經營中葯材及中葯飲片的應設置中葯標本室(櫃)。
2401
企業應在倉庫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符合衛生要求的驗收養護室,其面積大型企業不小於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小於4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於20平方米。
2402
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檢測儀、標准比色液等;企業經營中葯材、中葯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解剖鏡或顯微鏡。
2403
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有必要的防潮、防塵設備。
2501
企業對所用設施和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並建立檔案。
2601
企業分裝中葯飲片應有符合規定的專門場所,其面積和設備應與分裝要求相適應。
2602
企業分裝中葯飲片的固定分裝室,其環境應整潔,牆壁、頂棚無脫落物。
2701
企業應制定能夠確保購進的葯品符合質量要求的進貨程序。
*2702
企業進貨應確定供貨企業的法定資格及質量信譽。企業購進的葯品應為合法企業所生產或經營的葯品。
*2703
企業進貨應審核所購入葯品的合法性。
*2704
企業進貨應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
2705
企業進貨應按購貨合同中質量條款執行。
2801
企業購進的葯品除國家未規定的以外,應有法定的批准文號和生產批號。
*2802
企業購進進口葯品應有符合規定的、加蓋了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2803
企業購進的葯品的包裝和標識應符合有關規定和儲運要求。
2804
企業購進的中葯材應標明產地。
*2901
企業對首營企業應進行包括資格和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核。審核由業務部門會同質量管理機構共同進行。除審核有關資料外,必要時應實地考察。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從首營企業進貨。
*3001
企業進貨對首營品種應填寫「首次經營葯品審批表」,並經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領導的審核批准。對首營品種(含新規格、新劑型、新包裝等)應進行合法性和質量基本情況的審核,包括核實葯品的批准文號和取得質量標准,審核葯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等是否符合規定,了解葯品的性能、用途、儲存條件以及質量信譽等內容,審核合格後方可經營。
3101
企業編制購貨計劃時應以葯品質量作為重要依據,並有質量管理機構人員參加。
3201
企業簽訂進貨合同應明確質量條款。購銷合同中應明確:葯品質量符合質量標准和有關質量要求;葯品附產品合格證;葯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購入進口葯品,供應方應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書和文件。
*3301
購進葯品應有合法票據,並按規定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應註明葯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3302
購入特殊管理的葯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進行。
3401
企業每年應對進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評審結果存檔備查。
*3501
企業應嚴格按照法定標准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對購進葯品、銷後退回葯品的質量進行逐批驗收,並有記錄。
3502
驗收時應同時對葯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以及有關要求的證明或文件進行逐一檢查。驗收葯品包裝的標簽和所附說明書上應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葯品的品名、規格、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簽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葯品的成份、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3503
驗收整件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3504
驗收特殊管理葯品、外用葯品,其包裝的標簽或說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葯和非處方葯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簽、說明書上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葯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3505
驗收進口葯品,其包裝的標簽應以中文註明葯品的名稱、主要成份以及注冊證號,並有中文說明書。
3506
驗收進口葯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進口預防性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應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復印件;進口葯材應有《進口葯材批件》復印件。以上批准文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
3507
驗收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中葯材標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中葯飲片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實施文號管理的中葯材和中葯飲片,在包裝上還應標明批准文號。
3508
驗收抽取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
*3509
驗收葯品應做好記錄。驗收記錄應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准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驗收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3510
驗收首營品種,應有該批號葯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3511
對銷後退回的葯品,驗收人員應按進貨驗收的規定驗收,必要時應抽樣送檢驗部門檢驗。
*3512
對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應實行雙人驗收制度。
3513
驗收應在符合規定的場所進行,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3601
倉庫保管員憑驗收員簽字或蓋章收貨。對貨與單不符、質量異常、包裝不牢或破損、標志模糊等情況,有權拒收並報告企業有關部門處理。
3701
用於葯品驗收養護的儀器、計量器具等,應有登記、使用和定期檢定的記錄。
4001
企業應對質量不合格葯品進行控制性管理,發現不合格葯品應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序上報。
*4002
不合格葯品應存放在不合格葯品庫(區),並有明顯標志。
4003
對不合格葯品應查明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質量責任,及時處理並制定預防措施。
*4004
不合格葯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毀應有完善的手續或記錄。
4005
對不合格葯品的處理情況應定期匯總和分析。
*4101
葯品應按溫、濕度要求儲存於相應的庫中。
在庫葯品均應實行色標管理。其統一標準是:待驗葯品庫(區)、退貨葯品庫(區)為黃色;合格葯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葯品庫(區)為綠色;不合格葯品庫(區)為紅色。
4103
搬運和堆垛應嚴格遵守葯品外包裝圖式標志的要求,規范操作。怕壓葯品應控制堆放高度。
4104
葯品與倉間地面、牆、頂、散熱器之間應有相應的間距或隔離措施。葯品垛堆應留有一定距離。葯品與牆、屋頂(房梁)的間距不小於30厘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於30厘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於10厘米。
4105
葯品應按批號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葯品應分類相對集中存放,按批號及效期遠近依次或分開堆碼並有明顯標志。
4106
對近效期的葯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
*4107
葯品與非葯品、內用葯與外用葯應分開存放;易串味的葯品、中葯材、中葯飲片以及危險品等應與其他葯品分開存放。
*4108
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應當專庫或專櫃存放,雙人雙鎖保管,專帳記錄,帳物相符。
*4109
對銷後退回的葯品,憑經營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存放於退貨葯品庫(區),由專人保管並做好退貨記錄。
4110
銷後退回的葯品經驗收合格的,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方可存入合格葯品庫(區);不合格的葯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放入不合格葯品庫(區)。
4111
退貨記錄應保存3年。
4201
葯品養護人員應指導保管人員對葯品進行合理儲存。
*4202
葯品養護人員應檢查在庫葯品的儲存條件,配合保管人員進行庫房溫、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每日應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的溫、濕度進行記錄。企業庫房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並予以記錄。
4203
葯品養護人員應對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按其特性,採取乾燥、降氧、熏蒸等方法養護。
4204
葯品養護人員應對庫存葯品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並做好記錄。
4205
葯品養護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機構復查處理。
4206
葯品養護人員應定期匯總、分析和上報養護檢查、近效期或長時間儲存的葯品等質量信息。
4207
葯品養護人員應負責養護用儀器設備、溫濕度檢測和監控儀器、倉庫在用計量儀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4208
葯品養護人員應建立葯品養護檔案。
4209
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懸掛明顯標志和暫停發貨,並盡快通知質量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4301
葯品出庫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號發貨。
4302
企業在葯品出庫時,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並報有關部門處理:1.葯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滲漏;2.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3.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4.葯品已超出有效期。
*4401
葯品出庫復核時,應按發貨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為便於質量跟蹤所做的復核記錄,應包括購貨單位、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復核人員等項目。
4402
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出庫時應雙人復核。
4501
復核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4601
對有溫度要求的葯品的運輸,應根據季節溫度變化和運程採取必要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4701
特殊管理的葯品和危險品的運輸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4801
由生產企業直調葯品時,須經經營單位質量驗收合格後方可發運。
4901
搬運、裝卸葯品應輕拿輕放,嚴格按照外包裝圖示標志要求堆放和採取防護措施。
4902
葯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葯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採取相應措施,防止葯品的破損和混淆。
*5001
企業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將葯品銷售給具有合法資格的單位。
5101
企業銷售特殊管理的葯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201
企業銷售人員應正確介紹葯品,不得虛假誇大和誤導用戶。
*5301
企業銷售葯品應開具合法票據,做到票、帳、貨相符。銷售票據應按規定保存。
*5302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葯品銷售記錄,記載葯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內容。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5401
因特殊需要從其他商業企業直調的葯品,本企業應保證葯品質量,並及時做好有關記錄。
5501
葯品營銷宣傳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的內容必須以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葯品使用說明書為准。
5601
對質量查詢、投訴、抽查和銷售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並做好記錄。
*5701
企業已售出的葯品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追回葯品和做好記錄。
5702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和企業相關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葯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5.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嚴重缺陷有幾項
批發企業檢查項目共258項,其中嚴重缺陷項目(**)6項,主要缺陷項目(*)107項,一般缺陷項目145項。
零售企業檢查項目共180項,其中嚴重缺陷項目(**) 4項,主要缺陷項(*)58 項,一般缺陷項118項。
6. 在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員則中,零售企業檢查項目共多少項
三、本指導原則檢查項目分三部分。批發企業檢查項目共256項,其中嚴重缺陷項目(**)10項,主要缺陷項目(*)103項,一般缺陷項目143項;零售企業檢查項目共176項,其中嚴重缺陷項目(**)8項,主要缺陷項(*)53項,一般缺陷項115項;體外診斷試劑(葯品)經營企業檢查項目共185項,其中嚴重缺陷項目(**)9項,主要缺陷項(*)70項,一般缺陷項106項。
其中:零售企業檢查項目共176項,其中嚴重缺陷項目(**)8項,主要缺陷項(*)53項,一般缺陷項115項;
7. 葯品經營企業的質量管理GSP再認證,葯品批發企業應不得有哪些違規行為
主要是不違反《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的規定。GSP再認證也是對軟體和硬體的綜合考察。做好票務工作,無假葯,無漏稅。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葯品、經營葯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七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對假葯、劣葯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葯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第八十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葯品,並處違法購進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第八十一條 進口已獲得葯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葯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第八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並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五條 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六條 葯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葯、劣葯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 葯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葯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決定。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葯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葯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葯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並通知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采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葯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葯品廣告的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並由發給廣告批准文號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准文號,一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葯品廣告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批准發布的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葯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企業發給符合有關規范的認證證書的,或者對取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跟蹤檢查的職責,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未依法責令其改正或者撤銷其認證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進口條件的葯品發給進口葯品注冊證書的;
(四)對不具備臨床試驗條件或者生產條件而批准進行臨床試驗、發給新葯證書、發給葯品批准文號的。
第九十五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六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在葯品監督檢驗中違法收取檢驗費用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違法收取檢驗費用情節嚴重的葯品檢驗機構,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九十七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監督已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依照本法規定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已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生產、銷售假葯、劣葯的,除依法追究該企業的法律責任外,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九十九條 葯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條 依照本法被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一百零一 條本章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葯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葯品的市場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