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飼料產品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分預期產品繼續免徵增值稅的指示,現規定免稅預期產品的范圍如下:
(1)單一散裝飼料。從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中提取的產品或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麩皮、酒糟、魚粉、草料、飼料級磷酸氫鈣、菜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及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產品。
(2)混合服務。指兩種或兩種以上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單一散裝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和飼料添加劑,其中單一散裝飼料、糧食副產品的配合比不低於95%。
(3)配方飼料。根據不同取食對象的營養需求和取食對象的不同生長階段,按照飼料配方生產各種飼料原料,可滿足飼料動物的所有營養需求(除水外)。
(4)復合預混料。指動物喂養相應階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種或4種以上)和維生素(8種或8種以上)的均勻混合物,可按照食品國家標准要求提供。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添加劑的任意兩種或兩種以上組分以及一定比例的載體或稀釋劑組成。
(5)濃縮飼料。指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和礦物質按一定比例的均勻混合物。(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第121號,2001年7月12日)飼料添加劑預混料很難屬於上述「飼料」的解釋,不能享受規定的「飼料」免徵增值稅待遇。
魚油是魚粉生產的副產品。主要用於水產養殖和肉雞養殖。大量的飼料。經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按照現行的「單一大宗服務物資」增值稅政策,對魚油產品免徵增值稅。
礦物微量元素舔磚是由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添加劑和高壓濃縮載體製成的塊狀預混料,可直接供牛、羊等牲畜食用。按「補料」規定免徵增值稅。
根據現行的「單一散裝飼料」增值稅政策,餐飲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免徵增值稅。納稅人銷售服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專用發票的,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並按規定足額繳納增值稅。
(1)飼料批發零售免稅擴展閱讀:
一、免稅優惠政策
1、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法定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
(二)避孕用具和器械
(三)向社會購買的舊書
(四)直接用於社會消費的進口儀器、設備。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材料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銷售本單位自用物品的
2、其他免稅項目:
(1)銷售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輪胎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服務(財稅[2008]156號)。
(2)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有機肥料(財稅[2008]56號)。
(3)農民合作社銷售農產品。
(4)農民合作社向其成員出售。農膜、農機、化肥、農葯、種子、苗木(財稅2008年第81號)。
3、不征稅的貨物或服務不徵收增值稅。根據我國增值稅的有關規定,以下項目不徵收增值稅:
(1)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農業灌溉用水水庫、自產地下水工廠等)(國稅[1993]154號)。
(2)由國家稅務總局無償配發的疫苗。阿爾特和防疫站(國稅函[1999]191號)。
(3)軍、軍、工、軍、警物資(財稅11號)。
(4)殘疾人用品(財稅字1994年第60號)。
(5)農村電網維護費(財稅字1998年第47號)。
(6)集郵商品銷售郵政部門、集郵公司聯系(國稅發76號)。
(7)代他人購買無增值稅貨物(財稅字1994號)。
㈡ 生產型企業購免稅單一飼料銷售免稅嗎
銷售單一大宗飼料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規定。
㈢ 經營飼料的企業是否有免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的規定:
一、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四)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五)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二、原有的飼料生產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准後,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徵增值稅手續。飼料生產企業飼料產品需檢測品種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
因此,如果企業經營的飼料在以上規定的范圍內均免徵增值稅。
㈣ 銷售什麼樣的飼料免徵增值稅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規定,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摻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精料補充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6號)規定,精料補充料是指為補充草食動物的營養,將多種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製的飼料。
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文件中「配合飼料」范疇,可按照該通知及相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4)飼料批發零售免稅擴展閱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二、增值稅徵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於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製造業、建築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製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
㈤ 從事飼料、飼料原料批發零售的個體戶,可以免徵增值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及國內環節飼料免徵增值稅」中的「國內環節」是指,符合規定免徵增值稅的飼料產品在生產、批發、零售環節免徵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商貿企業批發、零售飼料產品,對屬於免徵增值稅飼料產品種類的,應予免徵增值稅;對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則應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批發、零售免稅飼料的企業,必須將免稅飼料產品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復印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且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將免稅收入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㈥ 請問飼料銷售企業能否享受增值稅減免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6)飼料批發零售免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㈦ 飼料行業應交什麼稅,稅率是多少
飼料行業流轉稅(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應該徵收增值稅,增值稅稅率為13%(小規模生產企業徵收率為6%;小規模批發零售企業徵收率4%)。飼料生產生產銷售的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和濃縮飼料享受免徵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3%。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3%。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具體劃分標准為: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50萬元人民幣;批發、零售等非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80萬元人民幣。
㈧ 飼料銷售行業免稅嗎
財稅2001 121文件中規定,飼料企業生產銷售均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