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評標方法如何選擇
如果評定他們中標,那麼他們的利潤就會很少,甚至虧損,但是,他們明知如此,為什麼還會採取此種「策略」呢?是因為他們一旦中標,就會尋找各種理由和借口拖延合同的履行,迫使招標人提高合同價格,或者,再以次充好、降低成本,以達到盈利之目的。 一旦評委評定其投標報價低於成本不予中標,他們會不承認報價低於成本,有時會提出質疑和投訴,嚴重影響和干擾評標工作。而所有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對投標人無理投訴行為給予必要的處罰,所以採用這種評標方法有時也會給招標工作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再如,最低評標價法是國際招標普遍使用的評標方法。商務部13號令規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一般採用最低評標價法。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標的項目,其招標文件必須詳細規定各項商務要求和技術參數的評分標准,並通過招標網向商務部備案。所有評分方法和標准應當作為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對投標人公開」。所以,這項規定限制了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使用「綜合評估法」,其目的是加強對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盡最大可能地實現「三公」原則和保護投標人利益。 「最低評標價法」需要完全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計算評標價,評委評標的靈活性和自主性得以限制;而「綜合評估法」卻給評委成員更大的自主打分的空間或靈活性,打分時受評委的主觀影響相比較大。所以「最低評標價法」本身而言,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三公」原則,是一種很好的評標方法。 但是,筆者認為「最低評標價法」也有局限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需要在招標文件中詳盡地列出的技術參數、商務要求,這對招標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有專業技術人員了解和董得貨物的性能和技術要求;如果編制技術文件時遺漏了重要條款,也會給評標、招標工作帶來麻煩,甚至造成招標工作的失敗。 二是評標時對交貨期的偏離、付款方式的偏離、在中國境內的備件供應和售後服務設施、投標設備的預計運營費和維護費、投標設備的性能和生產率等因素,進行投標價格的調整。 一是受行業規定和慣例的影響。各行業和領域的招投標活動,在受《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約束的同時,還受各部門法規的約束和行業慣例的影響。評標方法的選擇,同樣受部門規定的約束,絕大多數是在部門法規直接規定的評標方法中做出選擇。 所以,目前不同行業和領域在招標工作中經常使用的評標方法有所不同。貨物類招標采購大多使用「最低評標價法」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尤其是我國機電設備國際招標以及政府采購活動。工程和服務領域評標時大多選用綜合評估法。 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明確規定,如果採用「綜合評估法」必須事先將具體評標細則報商務部機電辦審批,對綜合評估法的使用予以嚴格的限制。各招標代理機構,除非特殊原因,都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省去了採用綜合評估法需備案的麻煩。《政府采購法》中明確規定競爭性談判方式和詢價方式采購,確定成交供應商應遵循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報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所以大多數競爭性談判方式和詢價方式采購所採用的評標方法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二是受項目情況的影響。評標方法的使用,不僅受行業規定和習慣的影響,同時也受項目具體情況的影響,如項目的復雜程度、采購目標、招標人是否有特殊要求等。項目越復雜,評標方法的選擇就越需要慎重。如一些大型成套設備的采購,設備復雜,涉及的領域多,在制定評標方法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也多,這就應該有所取捨和變化。 有些項目即使是通用設備,最低評標價法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不一定適用。有一些三甲醫院,自己有足夠的資金采購高檔次、知名品牌的醫療設備,雖然一次性投資大一些,但工作效率、售後服務、設備返修率、使用壽命等方面有很多優點,同時使用高檔次的設備能夠提升單位的知名度,並帶來很好的社會效益和豐厚的經濟效益,等等,這種要求是合理,也是合法的。如果採用最低評標價法或經評審的最低評標價法,只能采購低檔設備,無法采購到高檔設備,達不到采購目標。所以,對應根據不同的項目採用不同的方法。 三是受招標人的影響。招標人是貨物、服務的使用或接受者,是工程的發包人,是招標項目技術、商務條款和要求的提出和制定者,對招標工作有著很大的影響力,甚至是決定權。所以影響評標方法的選擇和確定的第三個因素是招標人。由於種種原因,招標人可能對某些品牌的貨物有所青睞,甚至就想采購指定品牌的貨物,所以編制出的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要求和其他商務條款,都有很大的傾向性,他們對招標機構選擇評標方法也進行干預。要求招標機構選擇對招標人有利的評標方法。 法律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接受招標人委託而組織招標投標活動,這就決定了招標機構與招標人是僱傭和被僱傭的關系。招標人具有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決定權。如果招標機構完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事,那麼采購單位就有可能會另行委託其他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招標人對評標方法的選擇和確定有著很大的影響。
❷ 公開招標采購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分時,可以把供應商的捐贈納入評分指標嗎
沒聽說過,應該不算評分項
❸ 關於新的供應商評選評定辦法及程序文件
采購管理控製程序、供應商選擇和評價控製程序
❹ 采購與供應鏈題:根據原四家供應商的供貨統計資料如表5-11所示,用加權綜合評分法對這幾家供應商進行評估
甲供應商得分計算:4780/5000*45+18/22.5*25+100/100*30=92.75分
乙供應商得分計算:4800/5000*45+18/24*25+98/100*30=91.35分
丙供應商得分計算:4700/5000*45+18/20*25+96/100*30=93.6分
丁供應商得分計算:4650/5000*45+18/18*25+94/100*30=95.05分
故下期比較合適的供應商是丁供應商。
❺ 政府采購法評分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 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第五十四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准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能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分法如何合理設置評審因素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對綜合評分法的定義是:「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作為政府采購操作人員,不光要熟知法條,還要懂得如何設計、製作及應用綜合評分法。在此,筆者以多年的工作經驗和感悟,談一談對綜合評分法打分表的設計和製作的理解及認識。
1、權重設計
價格:30%≤貨物≤60% 10%≤服務≤30%
根據財政部18號令第五十二條以及《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相關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的,除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外,采購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應依法合理設置價格分值。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30%,不得高於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不得高於30%。該權重是設計打分表的重要前提,如果這個問題沒有搞清楚,將使後面分項設計工作前功盡棄。
2、價格設計
低價優先法 政策性加分
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下列公式計算: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值×100。
❻ 政府采購採用綜合評分法,供應商最終得分低於60分,是不是按無效投標處理依據是什麼
綜合評分法並沒有設置及格線,供應商得多少分都是有可能的,不會按無效投標處理。
❼ 國企邀請招標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分結果我們是最高分,采購人不給我們發中標通知書,而去所有供應商考察。
國企一般在招標方面都存在貓膩,首先他是不是公開招標,如果是可以在中選人公示後3日內向業主發起質疑,如果不是那麼現在你們是被他們找來陪著走過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