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制式合同是什麼意思
制式合同又稱標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限制條件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制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無效;
第三,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
(1)制式合同本批發商擴展閱讀:
產生條件
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業生活領域。
法律特徵
(1)制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制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制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制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B. 什麼是制式合同
(1)合同的含義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①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②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③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在合同中,一般用甲方、乙方來指代交易主體,即甲方、乙方是合同中的簽約雙方。一般訂立合同的一方為甲方,簽約對象為乙方。(2)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有及時履行的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在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中,只有代耕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根據生活慣例或者商業慣例、交易慣例推定出來的雙方之間有一種合同關系,可能既無書面的合同,甚至連口頭的合同都沒有,但是根據交易慣例、商業慣例,雙方的行為足以證明雙方之間有一種合同關系,這被認為是推定的形式、推定的合同。
C. 制式合同是什麼
制式合同
1、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2、學理定義:
又稱標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於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現實生活中的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3、限制條件: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制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無效;
第三,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
4、制式合同產生的條件:
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事生活領域。
5、制式合同的法律特徵:
(1)制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制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制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制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6、制式合同的弊端:
制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約交易的時間、事先分配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等優點,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由於制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制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合同條款。例如,擬定方為自己規定免責條款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等。
但無論如何,制式合同作為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產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當然不能因為制式合同的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斷完善制式合同,規定哪類不利於制式合同條款非制定方的條款無效、規定條款制定方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即是合同法規范格式合同、保護條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