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市場價和批發有什麼差別生產商和代理商的價格差距是多少
市場價和批發價的區別,市場價也通指市場上銷售的價格,批發價一般是發貨的價格。生產商是產品的生產者通過原產料的加工製成成品的單位或個人。代理商一般是指在一定的區域內具有銷售這個產品的權利。差距要看產品的性質而定
㈡ 供應商要求產品不得低於的最低限價出售是什麼意思
一般供貨商把貨發給零售或者批發商的時候。一般約定一個最低銷售價格,就是拿貨的商家不得低於他規定的最低銷售價銷售。這個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讓下面的銷售商互相之間拆台。如果有一個銷售商以低於最低價格銷售,那麼其他拿貨的就會覺得你供應商出貨的時候不公平,給其他人價格低,從而引起混亂。到時候都不到這個供應商這里拿貨了。
㈢ 請問經銷商的價格會比廠家的價格低嗎
這是一個經銷渠道管理的問題。
生產廠家的產品最重要流通到用戶手裡有以下幾種方式:
1. 廠家直銷。
2. 區域總代理。
3. 區域經銷。
4. 區域總代+分銷。
5. 區域經銷+分銷。
6. 加盟連鎖。
7. 專賣特許。
不論哪種渠道,廠家首先要保護自己的利益:保護自己的產品在市場上的價格不是很低,有更多的銷售渠道能夠銷售自己的產品。所以廠家的對外公開批發和零售價格一般都比實際給渠道的價格高,這樣保護了經銷商利益,使經銷商獲得了比較好的利潤,經銷商自然就不會放棄該產品;另外,由於上游的價格保持了穩定,不去和渠道里下游經銷商去競爭客戶,有利於維護渠道里經銷商形成穩定的價格體系,不至於被自己打敗。
許多人大宗買東西都想找廠家,以為能拿到低價,其實,經銷商那裡才能有更多的價格空間給你談。
㈣ 為什麼,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鮮活產品",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在主觀上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在客觀上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這樣規定無疑是必要的、正確的,但是在實踐中,認定經營者的主觀故意往往是一件十分麻煩的事情,在調查經營者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如果有證據表明經營者的主觀上有排擠競爭對的故意,如威脅競爭對手退出競爭領域的言論或書信等,在客觀上又具有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對經營者行為性質的認定就比較容易。
但如果沒有有力的證據來證明經營者具有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該經營者完全可以找出各種各樣甚至是一些合理的理由來為自己辯解。所以,考察經營者行為的客觀方面就顯得尤為重要,而「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規定過於籠統,在實際操作中缺乏針對性,眾所周知,價格競爭是市場經濟中重要的競爭手段,無論是在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還是市場經濟的高級階段,都充斥著錯綜復雜的價格競爭行為,這里,既有為了獲得盡可能多的市場份額,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將競爭對手排除之後再恢復原價或任意提高售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存在一些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正常的貿易做法。例如,當一項新產品剛開始進入市場時,經營者為了測試市場的反應,需要試行一段時間的實驗性價格,以確定比較適當的市場定價和自己的市場份額。又如,當企業產品的一部分成本已經固定,在市場疲軟的情況下,由於企業的固定成本已經支出,停止生產損失更大,故經營者以低於社會平均成本銷售商品可能是渡過經濟不景氣時期惟一的選擇。
這是因為,雖然商品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構成商品主要價值的成本是影響商品定價的重要因素,但並非唯一因素,市場的供求關系也決定著經營者的定價行為,經營者面對不同狀態的市場,必須制定不同的價格策略,使企業得以發展或維持,從而獲取最大的利益(在經濟不景氣時,企業能夠得以維持就是最大利益)。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和不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低價競爭行為在市場經濟中往往是混雜在一起的,這就給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帶來了困難。因此,為完善第11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將「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加以細化,針對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況,規定具體、明確的認定標准。
㈤ 零售價什麼意思
商品都是有一個價格的,但是這個價格由什麼定呢?首先是從生產商需要的原料,人工,設備,以及技術成本這些為基礎,從而決定了這么一件商品的基礎價格,然後再稍微提高一下價錢,分銷到批發商手上,從中獲利,而批發商則需要運輸送貨,將商品送到批發商手中,同樣也計算了收購成本以及運輸等。最後才是零售價,由於零售商的鋪租,人員成本都不一樣,所以就會導致了同一件商品,價格不一樣,另外針對於需求,如果在需求高的地方,就算價格稍貴,也是銷售不斷。
零售,一般稱之為零售業,我們可以先從字面上去理解,零售,就是銷售商品的數量較少,交易次數頻繁,的意思,零售他與批發是相對的,批發是生產商以較低的價錢賣給中間商,中間商再對其進行零售,而零售業也是整個銷售流通鏈的最末端,交易結束後就會流入消費領域。
㈥ 工廠法人長期低於市場價銷售產品是否違法
這個要看它低了多少
如果僅僅是長期低於市場價銷售產品,並沒有低於成本價格,那是不違法的。因為這個產品的價格是活的,工廠是有一定的定價權的。
但是如果它這個市場價格低於了工廠生產產品的成本價,那就是違法的了,因為這樣就違反了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價格法》的有關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只要沒有低於成本價格,那就不是違法的。
㈦ 經常到工廠買工廠以生產製件為由騙來的材料而且價格低於市場批發價犯法嗎
這個應該是收贓行為,明知道價格比市價低,肯定是有問題的
㈧ 為什麼生產企業有時會以低於生產成本的價格接受一些訂單
應該是為了走量吧,有時候即使這批訂單不掙錢,但是為了維持企業的運轉,賠錢也要接受
㈨ 出廠價和市場價有什麼區別
一般而言,出廠價應低於市場價,這是利潤需求產生的。不過不同地方,根據經濟繁榮程度,價格都有調節,有時你看到的並不是真實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