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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資設立一冷飲批發部

發布時間:2021-08-01 14:13:31

⑴ 甲、乙兩人經過協商,決定共同投資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食品生產,並訂立了含有以下內容的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根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特徵是:(一)股東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二)公司以資產為限承擔債務責任。公司資產包括多個方面:一是股東的出資;二是公司設立後經過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公司清算時,僅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不能在公司資產之外主張債權;(三)公司股東人數應符合法定要求。(公司法)第2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但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為一個。股東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四)股權轉讓應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35條規定:「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其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五)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資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資取得。有限責任公司相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設立條件和程序較為簡單、靈活。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1 有限責任公司是屬於「人資兩合公司」其運作不僅是資本的結合,而且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在這一點上,可以認為他是基於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資合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結合,不基於股東間的信任關系.
2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限制,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沒有上限,只要不少於5人就可以。
3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有限制,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沒有限制,可以自由轉讓。
4 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5 有限責任公司不用向社會公開披露財務、生產、經營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多,流動頻繁,需要向社會公開其財務狀況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條件
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股東的資格。法定人數是《公司法》規定的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限定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一人有限公司為一個股東。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股東沒有出資,公司就不可能設立。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即: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如拍賣業至少需100萬元注冊資本)。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對國家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局《印發〈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作價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需報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認定,方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重要環節,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資格和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5個以上的發起人,且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發起人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二)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須的生產經營條件。(七)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應符合以下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三)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四)持有股票面值達到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五)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有些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很大。

⑵ 甲乙丙於2006年3月出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

1、按照你的描述,A公司的最初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如果已經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了工商登記注冊並取得了營業執照,是符合規定的。
2、按照你的描述,甲出資350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根據《驗資報告》也是符合規定的。
3、按照你的描述,乙以機器設備出資,其設備是否價值500萬元,應該有《資產評估報告》,如果如你描述其實際出資的機器設備僅價值120萬元,應從以下兩方面考慮:(1)、存不存在機器設備的貶值問題?不同時期,不同的機器設備價值是會有很大波動的。(2)、如果當時就存在虛估的情況,如果沒有《資產評估報告》,那麼股東會里的甲和丙都有責任;如果有《資產評估報告》,那麼可以追溯事務所的責任。
4、按照你的描述,丁於2007年入股,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丁應以其對該公司的出資承擔有限連帶責任。
由於你的描述不是很詳細,所以不能確定的回答,詳細情況還請咨詢當地有資質的主管機關。

⑶ 甲企業出資250萬元,其中貸幣150萬元,注冊商標作價100萬元……關於經濟法的案例分析,求解!

1、<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本案中只有2個法人,是不符合的。
第二款,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本案中,它並非是改建國有企業,故不適用。
2、發起設立,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依據《公司法》第八十二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九十四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五)驗資證明;
(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3、發起人數上不符合;乙公司專利出資高於股份有限公司出資總額的20%,不符合;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設立三年後抽回出資。

⑷ 經濟法問題:2013年5月,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一從事建材銷售的有限合夥企業。

1,不符合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不符合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合夥企業。
丙為有限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3,符合法律規定。在有合夥協議約定的情況下,可以那樣做。
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4,不符合規定。合夥企業名字應該表明其企業類型。有限合夥企業名字中應該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5,符合規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九條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⑸ 酒水合作協議合同範本

甲方: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為促進甲乙雙方的商務合作,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授權乙方代理銷售甲方生產的所有 酒系列廣東省區域總代理商事宜,現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義務、區域和代理期限、許可權:

(1)總代理區域:甲方授權乙方為廣東省區域及經甲方許可的其他區域總代理商,負責甲方的 酒系列該區域的所有業務。在乙方遵守本協議各項條款並完成相應銷售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在該區域設立同類或類似的總代理商,甲方已設立的經銷商移交乙方統一管理。

(2)甲方授權乙方代理甲方的產品:本合同書列明的甲方所生產的 酒系列及甲方今後所生產的所有酒類產品。

(3)乙方代理銷售的時效期限:從合同簽定之日內 年內,即2008年 月 日起到年 月 日止。

(4)乙方總代理銷售的區域:

A、在該區域內發展分銷商或服務商,或自行建立銷售網路;

B、銷售甲方規定的 酒系列及甲方今後所生產的所有酒類產品。

(5)乙方有權對甲方的工作(銷售、市場、廣告、服務、質量等)作出評價和投訴。

(6) 甲方及時向乙方提供乙方銷售區域內的終端意向客戶的詢價等重要信息,並保證不遺漏、不報價、及時轉告乙方。

(7)甲方嚴格控制跨區域竄貨,維護乙方代理商的利益.

(8)須按實際情況填寫《代理商注冊登記表》,表中內容發生變更時須書面通知甲方備案;

(9)乙方積極開拓甲方產品在當地的市場,並逐步提高甲方產品在該地區的市場佔有率。

(10)乙方在經營活動中應保障雙方的長期利益,共同維護代理產品在當地的聲譽。

(11)乙方應及時同甲方結清貨款,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及時供貨給乙方,並保質保量。

(12)乙方不得跨區竄貨,甲方會及時通告乙方區域范圍的代理商情況,避免竄貨。

(13)為樹立雙方的良好形象和維護乙方及終端用戶的利益,乙方應逐步建立系統的商務體系,並對下級經銷商給予技術支持及逐步提供完整的培訓體系。

(14)在開展業務過程中,乙方應忠實於甲方提供的各種資料,保證各種宣傳准確無誤,不得任意誇大和捏造,不得損害甲方的利益和市場形象,否則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5)甲出資設立一冷飲批發部擴展閱讀:

合同的含義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如買賣合同、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合同等。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即對已經成立的合同內容的部分修改、補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補充合同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徵得對方同意。

亦即以雙方達成的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原來的舊協議。變更、解除合同的新協議,仍按原合同的形式辦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如由於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由於行政命令企業必須關閉、停產或轉產,由於不可抗力以及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無必要時,允許當事人一方及時通知他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網路

⑹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一個案例題 求教

1、甲可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但不得高估,實際價值顯著低於章程中所定的出資額,則甲應承擔補足責任,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應及時要求甲補足差額。
3、作為債權人,由於公司股東出資不實,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要求股東就差額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4、責令股東補足出資,並可處以虛假出資金額一定比例的罰款。

⑺ 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乙各以貨幣60萬元出資

1、戊以勞務出資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理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2、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理由:根據公司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董事,不設董事會;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3、屬於公司分立行為(存續分立),即經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把一個公司分立成兩個公司。設立後,原有債務由飲料公司與保健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承擔連帶責任後,飲料公司與保健品公司對原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4、乙向大北公司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甲、丙、丁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B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保健品廠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通過破產程序實現自己的債權。

⑻ 甲欲出資成立一家公司,但不方便自己擔任股東;於是委託乙任股東,佔85%股份,同時另外委託丙擔任公司

問:甲欲出資成立一家公司,但不方便自己擔任股東;於是委託乙任股東,佔85%股份,同時另外委託丙擔任公司法人和股東,佔15%,請問這樣做乙與丙需承擔什麼樣的風險,享有何種權利?謝謝!甲欲出資成立一家公司,但不方便自己擔任股東;於是委託乙任股東,佔85%股份,同時另外委託丙擔任公司法人和股東,佔15%,請問這樣做乙與丙需承擔什麼樣的風險,享有何種權利?謝謝!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我國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需要進行評估估價,並寫進公司章程。但是,由於對非貨幣出資的估價並非由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制定的機構進行評定,所以,實踐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東們自行定價。由此,我國公司法便規定了公司股東對非貨幣出資高估價格的,由出資人不足其差價,其他公司設立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由於本案中虛報非貨幣出資價格的股東是在公司增資時加入公司的,而並非是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所以該股東負不足出資差額的責任,而其他股東不必負連帶責任。

⑼ 一案例分析題

1.以非貨幣形式向公司出資,應辦理的手續為:評估作價,核實財產;辦理非貨幣出資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由其出具驗資證明。參見《公司法》第27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丙應向甲、乙兩個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和補交差額的責任。
3.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需要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批准文件。

⑽ 案例分析題: 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乙各以

一、課堂討論(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組建一個有限責任性質的服裝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公司擬不設董事會,由甲方擔任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由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服裝公司成立後經營有方,效益顯著,經股東會決議,決定增資擴股,而乙方由於自身原因決定將其股份轉讓給C公司。
試分析:
1、試簡要回答我國《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法律規定。
2、服裝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麼?
3、《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是如何規定的?乙方轉讓股份時應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規則?
考核知識點:我國《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法律規定及股東轉讓股份的相關規定。
常見錯誤:法律規定不能靈活運用
提示答案:
提示答案: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因股東只有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應設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3-13名。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該案例中,服裝公司未設立股東會,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為其不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因股東只有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的例外情況。
該案例中,服裝公司未設立董事會,由甲方擔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該案例中,服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但是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本案例中,服裝公司成立後經營有方,效益顯著,經股東會決議,決定增資擴股,而乙方由於自身原因決定將其股份轉讓給C公司,乙方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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