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稅務案例分析
問:1)稅務所的執法行為有哪些錯誤?
答:稅務所的執法行為錯誤如下:
一是在對王某的水果扣押時,未先責令其提供擔保,也未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所所長沒有權力批准採取扣押王某水果的措施。
《稅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二是在扣押王某的水果時,由稅務人員李某一個而不是兩人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三是在王某繳納稅款後,稅務所是兩天內而不是1日內將扣押的水果返還給王某。《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後,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2)個體工商戶王某能否獲得賠償?
答:《稅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稱損失,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稅務所兩天後才將王某的水果返還給他,這導致了王某的部分水果凍壞,這符合《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規定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所以個體工商戶王某能夠獲得賠償。
B. 稅務稽查案例分析題
1、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4000(20萬*1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4000
2、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400
3、借:應付股利 54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000(20萬-18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
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74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7400
C. 舉例說明案例中稅務檢查的內容包括哪些
稅務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納稅人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收法規的情況。
2.檢查納稅人遵守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的情況。
3.檢查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管理和經濟核算情況。
4.檢查納稅人遵守和執行稅收徵收管理制度的情況,查其有無不按納稅程序辦事和違反征管制度的問題。
參考:http://www.dongao.com/zckjs/sf/201502/219058.shtml
D. 稅務檢查案例分析評價
說說缺陷吧
1、檢查計劃工作不足,沒有檢查重點。對於該類企業,檢查重點應防在存貨、收入、成本、應收賬款的檢查。
2、檢查程序不完整,僅通過檢查會計記錄,不足以獲取充分可靠的證據支撐結論。
3、雖做了存貨盤點,但程序不對。應當從會計記錄出發,查到實物。若不是被檢查單位內部出現的某個工作人員,檢查人員可能查不出問題。
4、光憑詢問不足以獲得支撐證據,詢問該企業會計「是否只有一個煤場」,如果被檢查單位用其他單位存貨作為自己的應付檢查,可能就查不出問題。應當對存貨的所有權也做調查。
5、掛賬的存貨沒有做收入,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應通過進一步檢查,例如,從發貨單檢查銷售發票,檢查是否存在收入漏記。檢查銀行存款對賬單,現金日記賬,檢查是否有漏記收入等。
E. 應付利潤的應付利潤帳戶的涉稅檢查及案例分析
一、「應付利潤」帳戶的性質、用途和結構
「應付利潤」屬於負債類帳戶,用於核算企業應付投資者,包括國家、其他單位及職工個人等的利潤(股份制企業應付股東紅利稱為應付股利。因此,使用「應付利潤」帳戶進行核算)。該帳戶貸方,登記應付利潤數;借方登記實際支付數;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支付的利潤數。
二、「應付利潤」帳戶涉稅檢查的主要內容及側重
應付利潤是企業稅後利潤按規定提取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後,按企業章程、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在企業投資者之間分配的數額。雖然「應付利潤」帳戶的帳務處理比較簡單,但政策性很強,因為利潤分配關繫到投資者、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必須做到合法、真實、合理。包括應付利潤的分配應經過正當程序授權批准;已分配的應付利潤應真實、正確;分配依據要合規、合理等等。由於應付利潤的核算只是對企業稅後利潤在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的處理,因此在稅務檢查中往往較少注意到可能發生的涉稅問題。但必須指出,在某些情況下仍有可能發生涉稅的行為。首先,「應付利潤」也是一個負債類帳戶,同樣具有往來結算、過渡性帳戶的性質。雖然核算的內容不象「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帳戶那樣繁雜,但它是企業所得後核算使用的帳戶不為人所注意,正因為這個特點,就有可能被企業用來隱匿、轉移某些應稅收入。其次,企業對投資者支付利潤的形式多樣化,既可以用貨幣支付,也可以用實物支付。如果企業以外購、自產或委託加工收回的貨物支付利潤時,按稅法的規定,應按銷售貨物處理。若企業不通過銷售帳戶,而是直接按貨物成本價轉帳,則可能導致偷逃稅款。
根據「應付利潤」帳戶的性質、用途、結構及對納稅產生的具體影響,其涉稅檢查應側重於借、貸方發生額的檢查。應注意檢查的涉稅問題主要有:
1.貸方發生額中有無企業隱匿轉移的應稅收入?
2.借方有無以貨物支付的利潤?是否偷逃了稅款?
「應付利潤」帳戶涉稅檢查的案例分析
【案例1】 利潤「應付利潤」帳戶轉移應稅收入,偷逃企業所得稅案例
審閱某企業「應付利潤」明細帳,發現在A公司明細帳下有一筆帳戶對應關系異常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250,000.00
貸:應付利潤——A公司 250,000.00
所附原始憑證為1張銀行進帳單收帳通知聯,付款人為M公司。
本年之月某日,又見從借方轉出:
借:應付利潤——A公司 250,000.00
貸:銀行存款 250,000.00
所附原始憑證為1張轉帳支票存根,但支款用途未填。
經查實,所支付的利潤原來是企業取得的一筆投資收益。企業已用此款為職工搞了集體福利。
點評 為搞集體福利,不顧國家稅法,公然隱匿投資收益。尤其是將隱匿的收益轉在稅後的結算帳戶,更可謂匠心獨具!
【案例2】 以實物支付利潤,不通過銷售帳戶核算,偷逃稅款案例
審閱某企業「應付利潤」明細帳,發現借方有一筆會計處理:
借:應付利潤 200,000.00
貸:產成品——乙產品 166,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00
經核實,該批用於支付利潤的乙產品成本價為166,000元,不含增值稅的售價為200,000元。企業雖然計算了增值稅銷項稅額,但由於沒通過銷售帳戶核算其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故此認定偷逃了企業所得稅。
應補納企業所得稅=(200,000-166,000)×33%=11,220元
點評 企業對自產、委託加工及外購貨物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核算和納稅處理中,以貨物對外投資和以貨物支付利潤,二者極易發生混淆,必須認真予以區別:以貨物對外投資,實質不是銷售行為。企業不會因為對外投資而取得銷售收入,增加貨幣流通量。因此,在會計上對這種視同銷售行為不作為取得銷售收入處理,即不通過銷售帳戶核算。在納稅處理時,將按售價計算出的應科稅金作為銷項稅額處理,計繳增值稅。計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將按售價計算出的銷售額並作計稅收入。而以貨物支付利潤這種視同銷售行為,雖然沒有貨幣的直接流出,但事實上,將貨物出售後取得貨幣資產,然後再分配給投資者與將貨物直接分配給投資者,從嚴格的意義上兩者並無根本區別,只是這里沒有發生貨幣的流入流出,而直接以貨物流出的形式體現。並且體現的是企業內部與外部的關系。因此,這一視同銷售行為應通過銷售帳戶核算,在計繳所得時,不僅要反映銷售收入,也要反映銷售成本。
此例即是由於對兩者的區別辨認不清所發生的會計處理和納稅錯誤。
F. 稅務檢查企業年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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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有沒有偷稅漏稅的案例啊,一千字左右,急用啊
最近西安賓士漏油事件引發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務費,從這個強硬收取的費用操作模式來看,引起了賓士4S店偷稅漏稅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這個行業推到風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種容易被判斷為「偷稅漏稅」的行為,給各位會計小夥伴梳理一下,謹防出錯,僅供大家參考哦!
1.以「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產品(商品)發出時不按時轉記銷售收入,長期掛賬,造成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
在實際操作中, 正確的做法是企業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銷售實現時,按實現的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預收賬款情況不多的,也可將預收的款項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
2.原材料轉讓、磨賬(企業間在產品購銷業務中不通過貨幣資金流動而是通過協議使得各自的應收、應付賬款相互抵消)不記「其它業務收入」,或者直接磨掉「應付賬款」,不計提「銷項稅額」。
3.價外收入不記銷售收入,不計提銷項稅額。
如:托收承付違約金,大部分企業收到違約金後,增加銀行存款沖減財務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詳細規定了價外費用的內容。凡是價外費用,無論納稅人的會計制度如何計算,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4.返利銷售。
返利銷售是廠家為佔領市場,對商家經營本廠產品低於市場價格的利益補償,其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商家銷售廠家一定數量的產品並按時付完貨款,廠家按一定比例返還現金,二是返還實物、產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這些現金、實物後,現金不入賬也不作價外收入,更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賬外經營。
5.視同銷售不記收入。
企業用原材料、產成品等長期投資,產品(商品)送禮或作樣品進行展銷,不視同銷售記收入,不記提銷項稅額。
6.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會計准則,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應按照成本計入在建工程,同時進項稅額轉出計入在建工程。
7.公司資產、股東資產混同。
實踐中,存在著大量股東資產與企業資產混同的現象,例如股東個人賬戶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賬戶與股東賬戶互相交易等。當出現財產混同,公司的財產有可能被隱匿或轉移或被股東個人私吞。
8.流動資產損失。
直接記入營業外支出,涉及增值稅部分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規定:「……對於企業由於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中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9.報銷不屬於自己單位的費用。
10.盤盈的固定資產不作損益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