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准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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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標准:
1、所謂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即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500萬元)的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另外,此次營改增試點開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間「應稅服務營業額÷103%」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也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3、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即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5號規定: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
3、超過50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如果某公司在北京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後,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後,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的相關程序。
及時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㈡ 水果銷售適用稅率為多少
直接種植並銷售免稅,批發銷售環節一般納稅人13%、小規模納稅人3%。從1994年5月1日起,農業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另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農產品適用6%的徵收率;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適用4%的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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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稅亦稱「營業稅」、「交易稅」、「商品流通稅」、「一般銷售稅」。以商品的銷售額為課稅對象,按照統一比例稅率徵收的一種流轉稅。課征環節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多環節課征,甚至道道征稅,如巴西銷售稅的課征環節包括商品從產制至消費的所有環節;另一種是選擇產制、批發、零售中某一環節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