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哪些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② 食品批發公司日常怎樣經營管理及各項流程制度
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經營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經營者必須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進貨查驗的食品,是指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糧食及其製品,蔬菜、水果,奶製品,豆製品,飲料和酒類等食品。
四、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准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保存原件或者復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需要查驗和索取的具體票證,由<食品索證索票制度>作出規定。
五、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准號、定量包裝。
(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六、食品經營者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七、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九、市場開辦者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市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自檢,經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十、市場開辦者要指導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進貨查驗工作的落實,對經營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隨時接受工商部門的檢查。
十一、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索證索票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本單位員工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三條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每年核對一次。
第四條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准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1、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4、有關質量認證標志、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報關單、注冊證。
第五條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六條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者省級以上安全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稱號的優質食品,可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七條對實行購銷掛鉤的食品,可憑購銷掛鉤協議和供貨方的銷售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八條對索取的票證要建立檔案,並接受市場服務中心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③ 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的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為了進一步提高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升市場監管執法效能,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商場、超市、批發企業、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食品店等不同的食品經營場所和特點,有針對性地採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對各類食品經營主體的監管重點、監管方式,切實提高監管效能。
一、嚴格監督食品商場、超市等企業加強自律管理,確保入市食品質量合格
(一)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索證索票、進貨台賬「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工商所要結合日常市場巡查,督促其完善「兩項制度」和落實法定責任與義務。
(二)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建立健全「兩項制度」的電子台賬。基層工商所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網路,並逐步與商場、超市等企業的計算機管理網路對接,不斷提高監管效能。
(三)積極創新監管方式方法,採取隨機抽取商場、超市等企業經營的食品和「倒查」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健全「兩項制度」落實的情況。
(四)鼓勵商場、超市等企業對經營的食品進行自檢或送檢,加強對配備有檢測設備的商場、超市等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其自檢行為。
(五)切實加強對商場、超市等企業經營的預包裝食品、進口食品、散裝食品等食品種類的質量安全的監管,重點檢查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督促商場、超市等企業針對處於保質期內、臨近保質期、保質期屆滿等不同情況的食品採取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六)鼓勵和引導商場、超市等企業與食品生產加工基地、重點企業實行「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形式的協議准入,減少中間環節,保障食品質量。
(七)基層工商所要指導本轄區食品商場、超市等企業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及時報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經營動態信息。
二、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售台賬,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
(八)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批發企業履行好查驗義務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的同時,應當監督食品批發企業記好銷貨台賬。
(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網路,並逐步實現與食品批發企業建立的以銷售台賬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計算機管理體系的有機銜接,及時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監管效率。
(十)嚴格監督批發企業向食品進貨單位提供與食品零售單位的進貨憑證統一格式、統一內容的銷貨憑證。
三、嚴格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市場開辦者切實承擔法定義務
(十一)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場內經營者依法履行查驗或進貨查驗記錄義務。
(十二)工商所要結合日常巡查,加強對市場開辦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義務的監督檢查。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沒有履行對場內食品經營者經營資格審查,發現場內違法行為沒有及時制止、報告的,工商所應當監督其改正,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十三)引導和督促農村集貿市場推廣「一戶多檔」、「實名登記」、「證明登記」、「標牌公示」等四項制度,引導其規范和誠信經營。
(十四)工商所應當指導本轄區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
(十五)加強對配備有必要檢測設備的大型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鼓勵其對經營的食品進行自檢。
四、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十六)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對購入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十七)鼓勵食品店在鞏固進貨台賬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其管理水平和經濟實力,採取賬簿登記、單據粘貼建檔、計算機管理等多種方式,進行進貨查驗記錄。
(十八)積極引導食品店參與食品安全示範店建設活動。按照統一名稱、統一標志、統一承諾、統一亮證亮照經營、統一監督電話等「五個統一」的要求,規范食品店經營管理,使食品示範店做到:經營主體資格有效規范;食品質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規范;食品經營行為合法規范;食品經營者自律管理制度健全規范。
④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如何進行食品安全管理
規范葯品采購渠道,葯品必須從「證照」齊全的企業進貨,嚴禁從「證照」不全,私人手中、個體零售葯店采購。
●應加強葯品在庫的規范管理,對過期、失效、變質、霉爛、破損、潮解的應及時清除或報損。對葯品實行「先進先出、先產先出」的原則進行使用。
●加強葯品入庫的質量驗收、登記制度,對來貨應做好葯品品名、規格、數量、購貨單位、生產廠家、生產批號、批准文號、注冊商標以及外觀、包裝與合格證等質量情況進行記錄。
●葯品實行單獨進賬,按季盤點,重點葯品進行統計制度,做到賬物相符。
●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同意使用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的醫務所(室)應嚴格執行「五專」管理,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嚴禁使用特殊葯品(部分二類精神葯品除外)。
●對臨床工作中發現葯品質量問題,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匯報。
⑤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二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並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託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採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並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製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並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並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並按照有關規定,准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於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後,應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
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資料庫、監督檢查資料庫、典型案例資料庫,依託12315行政執法網路,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准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准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十七條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這是食品監管人員對一家企業進行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規定所得出的結論和檢查出的問題點。9和15是他們檢查出問題點重要程度項目,但具體是什麼問題,無從得知。
⑦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內容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九項制度
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 管,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白山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九項制度。
一、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制度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批准。對申辦許可證的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依據《吉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認真審查,按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工商登記注冊。必須堅持先證後照、依法登記原則。對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的,不得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改變許可項目、許可證到期的食品經營者,要及時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逾期不辦的,要依法注銷許可證。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不予辦理市場准入登記: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的;
2.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
3.個體工商戶吊銷《營業執照》不滿六個月的;
4.偽造、塗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5.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接受社會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示審批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二、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質量管理,嚴把食品質量准入關。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食品,應當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場。
(一)食品市場質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2.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銷貨記錄制度,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記錄和質量自檢制度;
3.監督市場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積極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
等協議准入制度;
5.開展食品質量抽樣檢驗,重點強化對消費者申(投)訴集中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種類食品的抽樣檢驗,確保上市食品質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監管。對下列食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退出市場: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食品;
12.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處理。
1.對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但內在質量合格的食品,應當責令停止經營、退回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2.對經檢驗確定為內在質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時下架,並依法處理;
3.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責令經營者追回;
4.對其他行政機關公布的屬於退市的食品,要依法處理,並採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場;
5.對不主動退市、責令退市後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仍以其他方式繼續銷售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四)退市食品消費警示。對轄區發現的退市食品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向消費者發布消費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蹤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記錄在案,以備查詢。要適時進行跟蹤回訪,確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場。
三、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市場日常巡查監管工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一)食品市場巡查的組織。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基層工商分局(所)開展食品市場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場巡查的內容。食品市場巡查過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具備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2.查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看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相關證照、發貨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3.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經銷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識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
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國家規定必須標明的內容;
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含有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的內容;
6.查市場開辦者(包括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是否認真履行法定責任義務;
7.查食品貯存,看經營者經營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及時清理超期變質食品。
(三)食品市場巡查要求。
1.必須兩人以上著裝亮證依法巡查;
2.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報告;需要查處的,要依法予以查處,並將相關情況錄入經濟戶口;
3.按照經營者自律和誠信經營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市場巡查,重大節日期間要相應增加巡查次數;
4.積極創新巡查方式方法,採取隨機抽取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進行「倒查」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執行自律制度情況。
(四)食品市場巡查記錄。基層工商分局(所)進行食品市場巡查時,應當翔實記錄巡查監管情況,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補充記錄處理結果。巡查記錄經執法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巡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四、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制度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作出反應,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一)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行預警和處置:
1.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
2.發生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事件;
3.發生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時限,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同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2.迅速派出人員前往事發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阻止和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開展調查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圍及時向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協查或者聯查通報,並及時向上級工商機關報告調查和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方法。經核實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當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1.責令經營者對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防
止涉案食品擴散;
2.涉案食品已經擴散的,應當採取發布公告、責令經營者召回、組織追繳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4.完整記錄預警和處置的有關情況,在應急狀態解除後,及時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當地政府,並逐級上報上級工商機關。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並對其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法律性負責。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內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總體形勢和趨勢信息。包括反映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趨勢現狀及預測預警信息;
2.食品安全檢驗及監督檢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假冒他人商標、包裝、裝潢及虛假廣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響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過新聞媒體適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並指導轄區食品經營者、市場開辦者在商場、超市等大型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眾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對已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建檔留存,以便有關單位或者消費者查詢。
六、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特點和信用,有針對性地採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監管重點和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一)商場、超市的監管。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進貨查驗、查驗記錄「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二)食品批發企業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貨台賬,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和查驗記錄義務,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
(三)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管。監督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明確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嚴格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確保各項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到位。
(一)實行食品安全逐級負責制。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逐級負責制。
1.各級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上一級工商局負責;
2.市州局、縣級局和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及監督管理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二)實行食品安全責任人制度。
1.各級工商局的主要負責人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根據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長承擔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基層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監管責任。
(三)責任追究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對無證、無照等違法經營行為,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3.對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放縱違法行為,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的;
4.對群眾舉報、上級工商機關交辦、督辦及相關部門轉辦的食品案件,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5.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預警和處置的;
6.對應當上報的食品案件瞞而不報,或者對其他重要情
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7.對應當移送其他部門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的;
8.因主觀過錯,導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時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9.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四)責任人的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因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監管責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食品廣告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廣告的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規范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一)食品廣告內容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廣告內容真實、健康、科學、准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二)違法廣告查處。對違法廣告、特別是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廣告和涉及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違法食品廣告,要嚴厲查處;對被確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要立即責令停止廣告發布行為;堅決制止和查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不法行為。
(三)食品廣告監測和預警。應當加強對食品廣告發布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及時了解和掌握食品廣告發布動態,杜絕違法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協作機制。建立健全與衛生部門的協調機制;與質檢、食品葯品、農業、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二)相關部門協作問題的處理。
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其他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或移交相關監管部門;
2.對申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發現應由其他監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轉交並告知舉報人,相關移交、轉交材料要存檔備查;
3.對其他監管部門通報和移交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處置,並及時反饋結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情況。
⑧ 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九項制度
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 管,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白山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九項制度。
一、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制度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批准。對申辦許可證的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依據《吉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認真審查,按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工商登記注冊。必須堅持先證後照、依法登記原則。對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的,不得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改變許可項目、許可證到期的食品經營者,要及時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逾期不辦的,要依法注銷許可證。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不予辦理市場准入登記: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的;
2.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
3.個體工商戶吊銷《營業執照》不滿六個月的;
4.偽造、塗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5.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接受社會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示審批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二、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質量管理,嚴把食品質量准入關。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食品,應當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場。
(一)食品市場質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2.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銷貨記錄制度,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記錄和質量自檢制度;
3.監督市場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積極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
等協議准入制度;
5.開展食品質量抽樣檢驗,重點強化對消費者申(投)訴集中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種類食品的抽樣檢驗,確保上市食品質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監管。對下列食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退出市場: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食品;
12.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處理。
1.對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但內在質量合格的食品,應當責令停止經營、退回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2.對經檢驗確定為內在質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時下架,並依法處理;
3.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責令經營者追回;
4.對其他行政機關公布的屬於退市的食品,要依法處理,並採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場;
5.對不主動退市、責令退市後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仍以其他方式繼續銷售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四)退市食品消費警示。對轄區發現的退市食品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向消費者發布消費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蹤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記錄在案,以備查詢。要適時進行跟蹤回訪,確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場。
三、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市場日常巡查監管工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一)食品市場巡查的組織。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基層工商分局(所)開展食品市場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場巡查的內容。食品市場巡查過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具備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2.查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看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相關證照、發貨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3.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經銷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識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
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國家規定必須標明的內容;
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含有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的內容;
6.查市場開辦者(包括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是否認真履行法定責任義務;
7.查食品貯存,看經營者經營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及時清理超期變質食品。
(三)食品市場巡查要求。
1.必須兩人以上著裝亮證依法巡查;
2.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報告;需要查處的,要依法予以查處,並將相關情況錄入經濟戶口;
3.按照經營者自律和誠信經營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市場巡查,重大節日期間要相應增加巡查次數;
4.積極創新巡查方式方法,採取隨機抽取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進行「倒查」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執行自律制度情況。
(四)食品市場巡查記錄。基層工商分局(所)進行食品市場巡查時,應當翔實記錄巡查監管情況,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補充記錄處理結果。巡查記錄經執法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巡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四、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制度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作出反應,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一)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行預警和處置:
1.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
2.發生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事件;
3.發生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時限,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同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2.迅速派出人員前往事發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阻止和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開展調查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圍及時向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協查或者聯查通報,並及時向上級工商機關報告調查和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方法。經核實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當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1.責令經營者對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防
止涉案食品擴散;
2.涉案食品已經擴散的,應當採取發布公告、責令經營者召回、組織追繳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4.完整記錄預警和處置的有關情況,在應急狀態解除後,及時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當地政府,並逐級上報上級工商機關。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並對其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法律性負責。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內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總體形勢和趨勢信息。包括反映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趨勢現狀及預測預警信息;
2.食品安全檢驗及監督檢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假冒他人商標、包裝、裝潢及虛假廣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響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過新聞媒體適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並指導轄區食品經營者、市場開辦者在商場、超市等大型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眾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對已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建檔留存,以便有關單位或者消費者查詢。
六、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特點和信用,有針對性地採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監管重點和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一)商場、超市的監管。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進貨查驗、查驗記錄「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二)食品批發企業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貨台賬,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和查驗記錄義務,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
(三)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管。監督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明確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嚴格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確保各項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到位。
(一)實行食品安全逐級負責制。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逐級負責制。
1.各級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上一級工商局負責;
2.市州局、縣級局和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及監督管理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二)實行食品安全責任人制度。
1.各級工商局的主要負責人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根據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長承擔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基層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監管責任。
(三)責任追究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對無證、無照等違法經營行為,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3.對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放縱違法行為,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的;
4.對群眾舉報、上級工商機關交辦、督辦及相關部門轉辦的食品案件,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5.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預警和處置的;
6.對應當上報的食品案件瞞而不報,或者對其他重要情
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7.對應當移送其他部門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的;
8.因主觀過錯,導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時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9.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四)責任人的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因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監管責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食品廣告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廣告的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規范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一)食品廣告內容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廣告內容真實、健康、科學、准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二)違法廣告查處。對違法廣告、特別是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廣告和涉及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違法食品廣告,要嚴厲查處;對被確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要立即責令停止廣告發布行為;堅決制止和查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不法行為。
(三)食品廣告監測和預警。應當加強對食品廣告發布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及時了解和掌握食品廣告發布動態,杜絕違法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協作機制。建立健全與衛生部門的協調機制;與質檢、食品葯品、農業、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二)相關部門協作問題的處理。
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其他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或移交相關監管部門;
2.對申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發現應由其他監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轉交並告知舉報人,相關移交、轉交材料要存檔備查;
3.對其他監管部門通報和移交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處置,並及時反饋結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情況。
⑨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生產經營者採取哪些監督管理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