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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發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

發布時間:2021-07-01 09:28:43

『壹』 食品批發公司日常怎樣經營管理及各項流程制度

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經營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經營者必須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進貨查驗的食品,是指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糧食及其製品,蔬菜、水果,奶製品,豆製品,飲料和酒類等食品。

四、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准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保存原件或者復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需要查驗和索取的具體票證,由<食品索證索票制度>作出規定。

五、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准號、定量包裝。

(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六、食品經營者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七、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九、市場開辦者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市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自檢,經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十、市場開辦者要指導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進貨查驗工作的落實,對經營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隨時接受工商部門的檢查。

十一、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索證索票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本單位員工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三條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每年核對一次。

第四條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准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1、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4、有關質量認證標志、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報關單、注冊證。

第五條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六條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者省級以上安全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稱號的優質食品,可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七條對實行購銷掛鉤的食品,可憑購銷掛鉤協議和供貨方的銷售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八條對索取的票證要建立檔案,並接受市場服務中心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貳』 問題食品召回處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流入市場的不合格食品對消費者人身安全造成傷害,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成品倉庫管理人員、營銷部經理、營銷部召回工作負責人對本規程的實施負責。
二、在獲悉本公司銷售的食品可能存在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時,及時通知消費者,並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問題食品,予以更換、賠償和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以消除不合格食品危害風險。
三、召回食品含三類:一類是可能造成較嚴重健康損害或死亡的食品;二類是造成健康損害可能性較小的食品;三類是不會造成健康損害但不適合消費的食品。
四、需召回食品信息的來源:一是經營者從食品生產廠商處獲悉的;二是經營者自檢、執法部門檢測出的不合格食品;三是媒體曝光的;四是政府和職能部門發布的。
五、程序:
根據召回產品的時限,召回產品可分為一般情況產品召回和緊急情況產品召回。
1、一般情況產品召回程序:
(1)召回工作負責人按到產品召回決定後,迅速調閱銷售記錄,制定召回計劃,計劃內容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批號、召回單位名稱、地址、電話(或傳真)、聯系人、召回產品數量、召回方式、時間、召回原因等。
(2)把召回計劃通知營銷部門及有關人員,立即實施召回計劃。
(3)執行人員定期報告召回工作情況及異常情況,統計召回差額及召回率等。
(4)召回的產品進成品倉時,按《退回產品接收標准操作規程》進行。
(5)填寫退貨品管理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數量、召回單位、地址、電話、傳真、退貨原因、日期、處理意見。
2、緊急情況產品召回程序
(1)經企業領導人批准決定進行產品緊急召回後,成立由企業主管質量領導、質管部門及營銷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緊急召回領導小組,負責緊急召回全過程的領導決策和異常情況處理。
(2)成立由營銷部門為主,質量管理部門和倉庫參加的工作小組,負責實施產品緊急召回工作。
(3)緊急召回決定下達後要在24小時內准備如下資料:
①產品名稱、規格、劑型、批號、數量。
②產品批銷售記錄。
③產品停止使用說明或停止銷售說明,內容包括緊急回收原因,可能造成醫療後果,建議採取補救措施或預防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使用的通知。
④把召回產品的資料及停止銷售使用的說明和通知等資料呈報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⑤營銷部門以最快的手段和途徑通知銷售記錄中該批的收貨單位,把召回產品的資料及停止銷售使用的說明和通知等發至收貨單位。
⑥收貨單位接到通知後轉發至各銷售單位,直至該批產品售往的產品批發企業,甚至個人等。
⑦在召回產品時注意召回率,召回數量與規定的差額。
⑧在緊急召回過程中,工作小組應定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召回工作進展情況,應24小時有值班人員處理隨時可能發生的情況。
⑨召回的產品運到廠成品庫時,啟用「退回產品接收標准操作規程」。
⑩緊急召回的每一階段,每一參與人員均應詳細記錄所採取的措施和時間等,召回工作結束後要整理分析並歸檔,存入產品質量檔案中。

『叄』 我目前正在辦衛生許可證,主要是做食品的求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請大俠賜教,不勝感激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凡進入本經營單位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第三條經營包裝食品的,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三)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准號、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及其標准方式;(四)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第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第五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六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第七條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第八條本經營單位管理人員要指導場內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工作,對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第九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單位名稱(蓋章):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食品購銷台帳制度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特製定本制度。第二條本經營單位內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台帳,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建立銷貨台帳。第三條進貨台帳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第四條銷貨台帳應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第五條進貨台帳和銷貨台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第六條本經營單位確保在購進食品時,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並做好登記工作,對索取的票證分類建檔,以保證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第七條消費者有要求的,本經營單位在出售食品時,應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第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檢測的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信息內容,也應當做好台帳登記工作:(一)食品質量檢查和檢驗、檢測結果;(二)不合格的食品質量情況;(三)經多次檢查、檢驗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錄;(四)其他需要登記備注的信息。單位名稱(蓋章):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食品質量承諾制度第一條為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質量水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制度。第二條本經營單位本著「公平、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文明經商、誠信經營,遵守有關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三條本經營單位積極參與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項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門和消費者的監督和管理。第四條本經營單位按照市場准入標准,建立各項內部食品質量管理制度;並完善內部管理,建立食品質量檔案和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專人負責。第五條本經營單位加強食品質量的日常管理:做好進貨食品索票索證和查驗登記工作,保證食品來源合法真實;經常查驗上櫃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准入各項標准,保證不銷售任何不合格食品。第六條本經營單位對消費者作出如下食品質量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的標准,在保質期限內,無腐爛變質,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標識內容屬實,票證合法齊全,並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第七條本經營單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銷售的食品採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第八條本經營單位認真配合有關部門的日常巡查和市場檢查,自覺學習食品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建議和顧客咨詢投訴,完善售後服務措施,努力為所有消費者服務。單位名稱(蓋章):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食品協議准入制度第一條為規范食品經營管理,明確食品來源和責任,提高本經營單位的食品質量,確保食品消費安全放心,特製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食品協議准入,是指本經營單位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本經營單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第三條食品購銷掛鉤形式包括:場廠(場)掛鉤、場地掛鉤、戶廠掛鉤、戶地掛鉤等各種購銷掛鉤制度。重點對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購銷掛鉤制度:糧食、蔬菜、肉、禽畜類及其製品、豆製品、水產品、熟食。第四條本經營單位應當與供貨方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簽訂購銷合同,並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訂立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貨、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條款。第五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的考察工作,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第六條與本經營單位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的食品,可簡化准入手續,根據協議約定,憑證明供貨方產品的票據進入本經營單位。第七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加強對掛鉤食品的質量查驗,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單位名稱(蓋章):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製定本制度。第二條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准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採取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第三條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二)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准採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於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第四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並採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二)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並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三)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四)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五條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經營單位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第六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對本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台,退出超市。第七條本經營單位應對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並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單位名稱(蓋章):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經營活動,加強市場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廣大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確市場內各方責任,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食品市場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必須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入場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質量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部門。第三條市場內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第四條市場內經營者應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衛生標准。第五條市場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場管理辦公室對場內食品質量實施以下監督管理:(一)建立市場內食品質量安全制度,負責食品質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二)檢查進場銷售食品的相關憑證,並分類管理;(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發現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及時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四)建立並指導場內經營者建立食品經營台帳;(五)宣傳落實政府食品質量管理有關規定。第七條實施食品准入的市場設立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專職檢測人員,對場內重要食品實施售前檢測。第八條市場管理人員應積極協助清查和處理退出市場的不合格食品。第九條市場內經營者應與本市場簽定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條款。第十條市場內經營者應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食品,不得銷售。第十一條市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銷貨台帳。進貨台帳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建立銷貨台帳,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進貨台帳和銷貨台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第十二條市場內經營者應當對所出售的食品質量向消費者做出如下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的標准,在保質期限內,無腐爛變質,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標識內容屬實,票證合法齊全。消費者有要求的,經營者在出售的食品時,應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第十三條市場內經營者銷售的食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單位名稱(蓋章):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食品質量自檢制度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確保廣大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經營單位內經營者應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衛生標准。第三條本經營單位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並做好進貨食品索證和查驗登記工作,經常查驗上櫃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准入各項標准,保證不銷售任何不合格食品。第四條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設立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專職檢測人員,對蔬菜等重要食品實施售前檢測,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第五條經質量自檢不合格的食品,應立即撤櫃停止銷售,進行銷毀或作無害化處理,不得進入本經營單位銷售。第六條本經營單位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對每天的食品質量自檢結果(包括品種、產地、檢測情況等)進行公示。單位名稱(蓋章):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肆』 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咋寫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凡進入本經營單位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第三條經營包裝食品的,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三)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准號、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及其標准方式;(四)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第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第五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六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第七條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第八條本經營單位管理人員要指導場內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工作,對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第九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單位名稱(蓋章):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食品購銷台帳制度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特製定本制度。第二條本經營單位內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台帳,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建立銷貨台帳。第三條進貨台帳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第四條銷貨台帳應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第五條進貨台帳和銷貨台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第六條本經營單位確保在購進食品時,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並做好登記工作,對索取的票證分類建檔,以保證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第七條消費者有要求的,本經營單位在出售食品時,應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第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檢測的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信息內容,也應當做好台帳登記工作:(一)食品質量檢查和檢驗、檢測結果;(二)不合格的食品質量情況;(三)經多次檢查、檢驗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錄;(四)其他需要登記備注的信息。單位名稱(蓋章):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食品質量承諾制度第一條為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質量水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制度。第二條本經營單位本著「公平、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文明經商、誠信經營,遵守有關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三條本經營單位積極參與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項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門和消費者的監督和管理。第四條本經營單位按照市場准入標准,建立各項內部食品質量管理制度;並完善內部管理,建立食品質量檔案和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專人負責。第五條本經營單位加強食品質量的日常管理:做好進貨食品索票索證和查驗登記工作,保證食品來源合法真實;經常查驗上櫃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准入各項標准,保證不銷售任何不合格食品。第六條本經營單位對消費者作出如下食品質量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的標准,在保質期限內,無腐爛變質,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標識內容屬實,票證合法齊全,並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第七條本經營單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銷售的食品採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第八條本經營單位認真配合有關部門的日常巡查和市場檢查,自覺學習食品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建議和顧客咨詢投訴,完善售後服務措施,努力為所有消費者服務。單位名稱(蓋章):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食品協議准入制度第一條為規范食品經營管理,明確食品來源和責任,提高本經營單位的食品質量,確保食品消費安全放心,特製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食品協議准入,是指本經營單位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本經營單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第三條食品購銷掛鉤形式包括:場廠(場)掛鉤、場地掛鉤、戶廠掛鉤、戶地掛鉤等各種購銷掛鉤制度。重點對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購銷掛鉤制度:糧食、蔬菜、肉、禽畜類及其製品、豆製品、水產品、熟食。第四條本經營單位應當與供貨方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簽訂購銷合同,並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訂立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貨、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條款。第五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的考察工作,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第六條與本經營單位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的食品,可簡化准入手續,根據協議約定,憑證明供貨方產品的票據進入本經營單位。第七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加強對掛鉤食品的質量查驗,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單位名稱(蓋章):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製定本制度。第二條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准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採取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第三條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二)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准採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於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第四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並採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二)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並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三)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四)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五條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經營單位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第六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對本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台,退出超市。第七條本經營單位應對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並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單位名稱(蓋章):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經營活動,加強市場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廣大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確市場內各方責任,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食品市場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必須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入場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質量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部門。第三條市場內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第四條市場內經營者應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衛生標准。第五條市場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場管理辦公室對場內食品質量實施以下監督管理:(一)建立市場內食品質量安全制度,負責食品質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二)檢查進場銷售食品的相關憑證,並分類管理;(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發現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及時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四)建立並指導場內經營者建立食品經營台帳;(五)宣傳落實政府食品質量管理有關規定。第七條實施食品准入的市場設立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專職檢測人員,對場內重要食品實施售前檢測。第八條市場管理人員應積極協助清查和處理退出市場的不合格食品。第九條市場內經營者應與本市場簽定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條款。第十條市場內經營者應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食品,不得銷售。第十一條市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銷貨台帳。進貨台帳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建立銷貨台帳,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進貨台帳和銷貨台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第十二條市場內經營者應當對所出售的食品質量向消費者做出如下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的標准,在保質期限內,無腐爛變質,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標識內容屬實,票證合法齊全。消費者有要求的,經營者在出售的食品時,應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第十三條市場內經營者銷售的食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單位名稱(蓋章):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食品質量自檢制度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確保廣大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經營單位內經營者應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衛生標准。第三條本經營單位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並做好進貨食品索證和查驗登記工作,經常查驗上櫃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准入各項標准,保證不銷售任何不合格食品。第四條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設立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專職檢測人員,對蔬菜等重要食品實施售前檢測,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第五條經質量自檢不合格的食品,應立即撤櫃停止銷售,進行銷毀或作無害化處理,不得進入本經營單位銷售。第六條本經營單位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對每天的食品質量自檢結果(包括品種、產地、檢測情況等)進行公示。單位名稱(蓋章):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伍』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為做好食品經營工作,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製定以下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一、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五、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食品安全標准。
八、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食品安全檢查制度
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堅持落實每天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衛生狀況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並作好登記。
三、每日組織一次衛生檢查,單位負責人每月組織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
四、每次檢查,都必須有記錄。
五、發現問題,應有人跟蹤改正。
六、檢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儲存、銷售過程;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衛生和周圍環境衛生。
七、對損壞的衛生設施、設備、工具應有維修記錄,確保正常運轉。
八、各類檢查記錄必須完整、齊全,並存檔。

食品采購管理制度
一、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二、采購各類食品應注意生產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標識,不應采購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購時應向銷售方索取該批產品有效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禁止采購腐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顯致病寄生蟲的禽、畜、水產品及其製品、酸敗油脂、變質乳及乳製品、包裝嚴重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購摻假、摻雜、偽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購人員應記錄采購食品的來源及保管好相關的資料,注意個人衛生並隨時接受管理人員檢查。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參加工作。
三、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四、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不得塗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制度
一、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換工作服,進入操作間須戴發帽,頭發必須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發,不留長胡須。
五、平日不染紅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錶,手鐲。
六、不準穿工作服上廁所,大小便後堅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時嚴禁吸煙。
八、工作時不要隨地吐痰。
九、不準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準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準對著食品咳嗽或大噴嚏。
十二、自覺遵守衛生制度。
十三、抹布專用,經常搓洗,消毒。
食品倉庫衛生崗位責任制
一、食品貯存方法:
1、低溫貯存
1)冷藏貯存:0℃至-10℃條件下貯存
2)冷凍貯存:0℃至-29℃條件下貯存
2、常溫貯存
貯存基本要求(1)清潔衛生(2)通風乾燥(3)無鼠害
二、食品貯存庫的衛生要求:
1、門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滲水無毒材料鋪石。
2、庫內保持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3、要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保證無蠅、無鼠、無昆蟲。
4、高溫冷庫溫度控制在4℃-0℃。
低溫冷庫溫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貯存的衛生管理
1、建立入庫、出庫食品登記制度。按入庫時間先後分類存放,先進先出。
2、各類食品要分開存放、按品種種類,進庫整齊存放日期分類。
3、存放的食品應與牆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離。離地20CM-30CM,離牆30CM,貨架之間有間距,中間留有通道。
4、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質期,防止發生霉爛,軟化發臭,鼠咬。
5、倉庫要定期打掃。
6、食品貯存庫內不得存放農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庫內不得存放腐敗變質和有異味的食品。

本制度一式兩份,一份交許可機關留存,一份由經營者張貼懸掛於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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