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局要求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求範本。謝謝。
你們當地工商部門的要求是不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該是統一的,應該是工商部門提供的。我有我們地方的給你發一個。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制度
一、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采購的食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履行檢查義務。檢查食品質量和標簽;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並通過記錄、拍照、存檔、復印等多種方式,記載查驗情況;銷售進口食品的,還應當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
二、食品經營企業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上述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者可以將供貨者提供的載有上述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作為進貨查驗記錄,票據應當裝訂或者粘貼成冊;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企業總部應當向所屬經營者提供進貨查驗的證明;食品經營企業的進貨查驗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不得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三、食品批發經營企業批發記錄制度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同時加蓋印章或簽字。食品批發企業和購貨企業應當實行「一票通」式台帳建立模式,即購貨企業將批發企業開具的銷售票據粘貼成進貨台帳,批發企業將一式兩聯中的另一聯銷售票據粘貼成銷售台帳,實現「一票通行」;鼓勵其他購貨者和食品批發企業採用「一票通」方式建立台帳。
食品批發經營企業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不得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四、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經營者未依照法律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退市食品應當建立登記台帳,並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其內容包括:食品名稱、規格型號、商標、數量、生產批次、問題類別、處理情況、生產廠家、經銷商、經辦人情況等。按發生的時間順序登記,由專人負責。
五、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採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法定標准和要求,明碼標價,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自覺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保證不欺詐消費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還應承諾支付所購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六、協議准入制度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與食品生產加工基地、重點企業實行「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准入制度。食品經營者經營的各種食品,原則都與供貨人簽訂「購銷協定」,簽訂協議的供貨人、生產商或產地應當有食品銷售信譽卡或食品質量承諾卡以及檢驗、檢疫等合格證明;水果蔬菜類食品以無公害水果蔬菜生產基地為采購定點單位,簽訂「場地掛鉤協議」,肉類經營必須到定點屠宰場采購,簽訂「場廠掛鉤協議;對供貨人、生產商或產地拒絕簽訂「場廠掛鉤、場地掛鉤」協議的,拒絕從其處進貨。
七、食品貯運、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八、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應當注意個人衛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本企業承諾嚴格遵守以上制度。
企業名稱:
業主姓名:
年 月 日
㈡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㈢ 求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範文,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時工商局要求提交的 謝謝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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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食品批發經營戶食品經營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經營行為,保障食品質量,為顧客提供優質,滿意的服務,促進企業不斷發展壯大,本單位全體員工在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履行食品安全的各項法定責任和義務,落實以下制度:
一,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和其它需要懸掛的證照,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員工必須取得健康證明,並且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員工健康情況有檔案記錄.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員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增強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掌握必備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識,食品質量常識,衛生知識以及業務技能.
四,直接從事食品銷售的員工在工作時間著工作裝並佩戴上崗證;工作裝應整潔,衛生,上崗證應明示員工健康狀況.
五,銷售人員熟悉在售食品的保質期,定期檢查食品的保存狀況,發現保質期到期和存在問題的食品立即下架.
六,營業場所按時打掃清潔衛生,保持內外環境整潔,保證各種設施安全有效.
七,冷凍(冷藏)食品,散裝食品,保鮮食品等具有相應的存儲設備;設備(設施)布局合理,生熟食品之間,原料與成品之間無交叉污染和外來污染.
八,采購食品時必須查驗供貨單位資質,嚴禁從證照不全的企業或廠家進貨;食品進貨時,必須進行質量查驗.相關的供貨單位資質證明,食品質量證明及進貨發票,按照法定的索證索票制度留存備查.
九,食品購進,銷售情況按法定要求建立相應的台賬,如實記錄購銷時間,對象,食品名稱,品牌,規格,數量,價格,質量憑證及保質期等情況.
十,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與個人生活區完全分開,具備必需的存儲條件和防蠅,防鼠,防蟲,防塵,防腐等衛生條件.
㈤ 銷售食品需要辦理的資質要怎麼做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方點陣圖、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平面布局流程圖(標注主要設備設施)
(五)外設倉庫的具體地址、方點陣圖、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從事制售類的食品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七)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承諾書
㈥ 食品經營許可證可以申請哪些經營范圍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路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弧標注。想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人講解一下食品經營許可證可以申請的經營范圍。
1、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2、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散裝熟食銷售、不含散裝熟食銷售);
3、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4、其他類食品銷售;
5、熱食類食品制售;
6、冷食類食品制售;
7、生食類食品制售;
8、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製飲品制售(含自釀酒制售、不含自釀酒制售、含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不含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
10、其他類食品制售。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執行,並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㈦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資料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所需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審核通過後,列印帶有核准碼版本);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 經營場所方點陣圖、與食品銷售相適應的經營平面布局圖(標注主要設備設施)、操作流程文件;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個人衛生制度、索證索票制度。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提供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6. 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員(師)或接受食品安全培訓相關證明資料。(健康證)
其它材料:
1.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製品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2.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的,在申請時應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
3.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4.申請通過網路經營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網店鏈接地址,食品銷售流程(生產廠家直接發貨或本地倉庫發貨)等材料;無需食品貯存場所的互聯網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時應當提交與生產商或供應商關於貯存、運輸協議的復印件。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㈧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辦好要多久時間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在材料及現場核查沒有問題的情況下30個工作日內會辦好。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經營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8)申請銷售批發食品制度擴展閱讀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七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